在金山法院受理的涉环境污染案件中,租用农村集体土地用房开办小作坊占了不小比例。这些小作坊分布零散、管理困难,导致此类案件频频发生。污染物进入水体后,可能影响到周边农作物,进而危及群众健康。
去年,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位于吕巷镇龙跃村的一家企业既没有安装配套粉尘收集、处理设施,也没有安装配套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此外,执法人员也发现,该企业没有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没有向环保部门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没有向环保部门进行建设项目备案。针对这些违法行为,区环保局对企业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企业立即停止生产。同时,也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对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七万元整。
今年6月,当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再次检查时,却发现企业仍在从事生产,区环保局遂诉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近日,金山法院对这起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污染环境企业停止生产案件作出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执行并交付政府组织实施强制执行。
该案是我区推行环境保护类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工作机制后的首例案件。所谓“裁执分离”,就是指环境保护等行政执法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包含行为义务内容的环境保护行政决定时,对行为义务部分的执行实行审查裁定与组织实施法律主体相分离。法院负责对行政决定是否符合强制执行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强制执行条件的行政决定裁定准予执行,将行为义务部分交由申请机关负责。行政决定中的金钱义务部分,依法仍由人民法院执行机构执行。
“裁执分离”与“裁执一体”的最大区别是,法院直接裁定由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实施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由法院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行政机关组织实施,法院予以监督,其本质是裁决权与实施权的分离,做到“裁者不执、执者不裁”,形成权力间的互相制约、互相监督,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依法支持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履行环保职能。
为保障我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顺利开展,未来,金山法院将继续探索在区域内开展环境保护类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