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开设赌场案
2018-11-7 13:44:33发布45次查看
10月29日,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了一起开设赌场罪案。
据了解,2017年5月至2018年5月期间,樊某作为戴某(另案处理)的下家,利用香港“六合彩”的开奖信息,设定赔率,发展数人作为下家,公开接受地下六合彩投注,供参赌人员进行赌博,并获取投注额提成。同时,吴某帮助樊某发展另外3人作为下家,并替樊某收取地下六合彩投注和结算赌资。2017年8月至2018年5月期间,同为戴某下家的朱某利用香港“六合彩”的开奖信息,设定赔率,通过电话、微信接受参赌人员投注,供他人赌博,并收取投注额提成。
截止2018年5月,樊某通过微信和银行卡结算赌资共计人民币463万余元;吴某通过微信和银行卡帮助樊某结算赌资共计人民币75万余元;朱某通过微信、银行卡结算赌资共计人民币488万余元。
之后,被告人吴某、樊某先后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朱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庭审中,樊某、吴某、朱某三名被告人对开设赌场的事实供认不讳,法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组织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充分听取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庭审中,被告人数次痛哭,后悔不已。
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樊某、吴某结伙并伙同他人,被告人朱某伙同他人利用香港“六合彩”开奖信息开设赌场接受他人投注,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樊某发展众多下家接受投注,犯罪情节相对较重,被告人吴某帮助樊某收取部分投注,并帮助樊某结算部分赌资,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樊某、吴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三人均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最终法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以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樊某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吴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朱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审理该案的法官表示:开设赌场,抽头获利,助长了不劳而获的习气,极大地损害了群众勤劳致富的意愿和社会风气,甚至会诱发其他犯罪,破坏社会安定。
据介绍,我国《刑法》第303条第2款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被告人利用互联网公布的香港“六合彩”的开奖信息,自行设定规则接受下家投注进行赌博,他们在各自家中,或在经营的饭店、理发店等场所,通过手机微信、现场接受投注,涉案赌资通过微信、银行卡转账等方式结算,形成长期、稳定、完整的“地下六合彩”投注赌博网络,与传统的开设赌场相比较更具有隐蔽性、渗透性,符合刑法规定的开设赌场犯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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