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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来了,你每月到手的工资或能再增加!

2018-10-24 5:11:10发布91次查看
  当下年轻人要租房,
中年人要教育孩子,赡养老人,
还要偿还房贷……
如何进一步减轻人们的负担?
明年1月1日起
到手工资或将更多
10月20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起草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在两部门官网开始为期两周的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并公开征求意见的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暂行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将依法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根据新修订的个税法,今后计算个税应纳税所得额,在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扣除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可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以及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税法授权国务院制定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将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6项支出可抵税
这些专项附加扣除如何抵扣
个人能够减轻多少税负?
快算算你的个税还能省多少钱?
个税新规 小编带你一下读懂!
生活支出负担较重,上有老、下有小、
有房贷的中年人最获利好。
他们很大概率可以享受子女教育、
首套房贷、赡养老人等多项附加扣除。
在欣喜之余
大家应该还有不少疑惑吧
小编整理了这些常见的问题
希望能帮到大家
热门问答
1
收入没达到5000元起征点的可以抵扣吗?
目前,扣除“三险一金”等项目后,个人收入没有达到5000元起征点的人群还不需要缴纳个税,暂时就不会涉及到扣除问题。
2
专项扣除都需要纳税人自行申报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专项附加扣除的办理方式,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可以提供信息由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时办理。
简单说,纳税人可以提供相关信息,由单位代扣代缴。同时,由于部分信息涉及到个人隐私,纳税人也可以选择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
为了实现扣除,百姓会不会因为发票或证明跑断腿?
专家指出,总体看,此次公布的办法较好地兼顾了公平和效率,减负力度超出预期,税收征管也力求简便易行,尽量避免让纳税人提供各种证明。举例来说,纳税人在子女教育和赡养老人方面的支出发票等,都是不需要提供和进行额外说明的。
同时,鉴于该政策涉及面广、实施情况复杂,国家正在加快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防范虚假骗税逃税行为,确保征管风险可控。
4
二孩子女教育可以抵扣吗?
可以抵扣。征求意见稿显示,每个子女每年12000 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这也契合国家目前放开二孩的大政方针,可以有力减轻二孩家庭的支出负担。
租金扣除需要什么证明?
根据征求意见稿,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
关于房租扣除,还有两点需要解释下:
其一,房租采取定额扣除而不按租金发票限额据实扣除,是考虑了目前租房市场的实际情况,即大部分租赁行为并没有开具发票;
其二,如果把发票作为前置条件,可能会增加纳税人负担,还会推高租金价格。
6
租房抵扣标准为什么比房贷高?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孙钢表示,住房租金扣除标准总体上略高于房贷利息扣除标准,体现了对租房群体的照顾。
当前正处于大力发展租赁市场的导向,此类租金抵扣额的安排也和租赁市场的鼓励政策吻合。
绘画、艺术、体育运动等个人兴趣爱好培训能否减税?
根据征求意见稿,继续教育包括学历继续教育、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一些未纳入职业目录的个人兴趣爱好培训,与职业技能关联度不高,暂不纳入此次扣除范围。请注意,这里的关键点在于职业技能关联度!
8
只要参加职业资格就能扣除继续教育支出吗?
并非只要参加培训就能扣除,而是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年度,按照每年3600元定额扣除。
纳税人是否需要证明自己的首套房贷?
首套房贷认定信息较为健全,不需要纳税人自己提供太多额外证明。
10
丈夫帮助赡养妻子的父母,丈夫能否扣除?
赡养岳父母目前不在扣除范围之列,但如果夫妻双方各自都有父母需要赡养,是各自申报专项扣除。举例来说,两个独生子女组成的家庭,夫妻赡养四位老人,夫妻两人可以分别按照每月2000元申报专项扣除。
被赡养老人是指无经济来源还是离退休人员都算呢?
按照征求意见稿,赡养老人只需要两个条件,首先老人已满60岁,其次是纳税人的父母或其他法定被赡养人,与老人的经济状况无关,没有经济来源的、离退休人员都包含在内。
政策原文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在纳税人本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本年度扣除不完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本办法所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遵循公平合理、简便易行、切实减负、改善民生的原则。
第四条 根据教育、住房、医疗等民生支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
第二章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第五条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前款所称学前教育包括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教育。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和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第六条受教育子女的父母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经父母约定,也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第三章 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第七条纳税人接受学历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教育期间按照每年4800元(每月400元)定额扣除。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年度,按照每年3600元定额扣除。
第八条个人接受同一学历教育事项,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该项教育支出可以由其父母按照子女教育支出扣除,也可以由本人按照继续教育支出扣除,但不得同时扣除。
第四章 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第九条一个纳税年度内,在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包括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和医保目录范围外的自费部分)由个人负担超过15000元的医药费用支出部分,为大病医疗支出,可以按照每年60000元标准限额据实扣除。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由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时扣除。
第十条 纳税人发生的大病医疗支出由纳税人本人扣除。
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医疗服务收费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
第五章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第十二条纳税人本人或配偶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偿还贷款期间,可以按照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非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纳税人不得扣除。纳税人只能享受一套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第十三条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第十四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
第六章 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第十五条纳税人本人及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没有住房,而在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发生的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承租的住房位于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年14400元(每月1200元);
(二)承租的住房位于其他城市的,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扣除标准为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
(三)承租的住房位于其他城市的,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含)的,扣除标准为每年9600元(每月800元)。
第十六条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所在城市,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其经常居住城市。城市范围包括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的,且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住房的,可以分别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第十七条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第十八条 纳税人及其配偶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第十九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
第七章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第二十条 纳税人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以及其他法定赡养人的赡养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应当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分摊方式包括平均分摊、被赡养人指定分摊或者赡养人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采取指定分摊或约定分摊方式的,每一纳税人分摊的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并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与约定分摊不一致的,以指定分摊为准。纳税人赡养2个及以上老人的,不按老人人数加倍扣除。
第二十一条 其他法定赡养人是指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去世,实际承担对祖父母、外祖父母赡养义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八章 征收管理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向收款单位索取发票、财政票据、支出凭证,收款单位不得拒绝提供。
第二十三条纳税人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将相关信息提交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应尽快将相关信息报送税务机关,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
前款所称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包括纳税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被赡养老人等个人身份信息,以及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向税务部门提供或协助核实以下与专项附加扣除有关的信息:
(一)公安部门有关身份信息、户籍信息、出入境证件信息、出国留学人员信息、公民死亡标识等信息;
(二)卫生健康部门有关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独生子女信息;
(三)民政部门、外交部门、最高法院有关婚姻登记信息;
(四)教育部门有关学生学籍信息(包括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信息)、或者在相关部门备案的境外教育机构资质信息;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有关学历继续教育(职业技能教育)学生学籍信息、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技术资格继续教育信息;
(六)财政部门有关继续教育收费财政票据信息;
(七)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有关房屋租赁信息、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有关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支出信息;
(八)自然资源部门有关不动产登记信息;
(九)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住房商业贷款还款支出信息;
(十)医疗保障部门有关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信息;
(十一)其他信息。
上述数据信息的格式、标准、共享方式,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确定。
有关部门和单位拥有专项附加扣除涉税信息,但拒绝向税务部门提供的,由税务部门提请同级国家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相关信息。
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申报虚假信息的,应当提醒纳税人更正;纳税人拒不改正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告知税务机关。
第二十六条 税务机关核查专项附加扣除情况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核查。
核查时首次发现纳税人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资料凭据的,应通报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五年内再次发现上述情形的,记入纳税人信用记录,会同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称父母,是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本办法所称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外籍个人如果符合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条件,可选择按上述项目扣除,也可以选择继续享受现行有关子女教育费、语言训练费、住房补贴的免税优惠,但同一类支出事项不得同时享受。
第二十九条 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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