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法院一审驳回车主诉请
2018-10-23 9:47:07发布86次查看
刘先生的车子被一名并无深交的朋友开走后杳无音讯。刘先生以汽车被盗为由向保险公司理赔遭拒,于是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日前,浦东法院一审驳回了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事情发生在2017年。在向保险公司理赔前,刘先生和女友曾3次向派出所报案。
第一次是2017年6月2日,刘先生前往周浦派出所报案,称5月13日晚上,他带着女友,和一个绰号波哥的人吃宵夜,波哥说第二天想借他的车,他把车借给了对方,可对方一直没有还车。
6月25日,刘先生再次到周浦派出所。刘先生说,当时对方提出要借车,自己并未答应,对方拿了放在桌上的车钥匙,自己碍于朋友关系,不好意思抢回钥匙,于是对方将车子开走,至今未还。
8月16日,刘先生的女友也到派出所报案。女友的讲法跟刘先生前两次的陈述又不一样。她说,事发当天,3人一起吃宵夜,自己和刘先生中途曾暂时离开,车钥匙留在桌上,等回来时波哥走了,汽车钥匙也不见了。打电话问波哥,对方称车子他开走了,过两天会还,但事后一直未归还。
2017年8月18日,警方依据刘先生女友的笔录出具了《立案告知书》。
有了这份《立案告知书》,刘先生认为,自己的车投保了盗抢险,应符合理赔条件。当年8月23日,他向保险公司报案,称车子被盗,要求保险公司赔付22.28万元。
2017年11月10日,保险公司出具了一份《拒赔告知书》。
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车辆并非被盗,而是被骗走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刘先生在事发后20天才向警方报案,向保险公司报案也已在事发3个月后,远远超过48小时的期限。
本案中,刘先生共向警方作过两次陈述,都不存在窃取或抢夺的情形。刘先生女友的笔录距事发时间相隔3个月之久,而且其陈述的事实与刘先生本人的陈述大相径庭。虽然警方作出立案决定,但刘先生本人从未向警方做过车辆被盗、被抢的陈述,且陈述前后矛盾。
法院因此认为,刘先生主张被保险车辆被盗、被抢,举证不充分,依法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主审法官张巍巍同时指出,如判决后出现新的事实可以证明车辆被盗抢,刘先生仍有权依据保险条款向保险公司主张相应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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