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在机关内部进一步落实系统消防安全工作责任的通知
2018-10-10 0:00:00发布87次查看
沪经信运〔2018〕631号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在机关内部进一步落实系统消防安全工作责任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精神,按照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部门内部消防安全职责分工和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根据《中共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工作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和信息化工作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沪经信工委〔2015〕20号)和《中共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工作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通知》(沪经信工委〔2018〕112号),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机关内部进一步落实系统消防安全工作责任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消防安全系列工作要求为指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牢固树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工作理念,将消防安全作为委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切实加强全系统消防安全工作。
二、职责分工
(一)领导班子及成员职责。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消防安全工作的要求,研究部署消防安全工作,及时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委领导要按照“对口联系、指导直属(归口)单位工作机制”,分别联系相关的直属(归口)单位,指导、督促开展消防安全工作。
(二)机关各处室职责。全面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各项工作要求。一是在规划布局、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和推进产业发展等方面统筹考虑消防安全,实施源头治理,促进本行业本质安全水平的提高;二是指导、督促本处室对口联系的行业企业和直属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三是做好本处室消防安全工作。
三、工作制度
(一)统筹推进制度。消防安全工作是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委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领导。市经济信息化委领导在每年委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听取消防安全工作汇报,研究协调消防安全工作的重大事项,作出专项工作部署。
市经济信息化委每年初召开系统中央在沪单位、直属(归口)单位安全工作会议,将消防安全作为重要内容同步部署。同时,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专题会。市国防科工办以文件、会议等形式将国家国防科工局消防安全工作要求传达落实到军工单位。
(二)部门分工落实制度。经济运行处作为市经济和信息化系统消防安全工作牵头部门,在委安委会的统一领导下,不定期召开委内联络员会议和系统直属(归口)单位联络员会议,传达各级领导部门要求,交流消防安全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突出问题。各处室处长(主任)为本部门消防安全主要负责人,同时明确一名联络员,按分工(产业领域、直属单位联系、央企联系)并结合业务工作,指导督促对口联系行业企业和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查找薄弱环节,督促整改落实。
(三)日常督促检查制度。各处室要将消防安全工作与日常业务工作相结合,对所联系领域、行业内的企业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督查。在国家、市委、市政府有明确要求的特殊时期或重大节假日前后,委领导班子、各处室要按照要求,对分管和联系的区域集中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督促检查,指导各单位落实好消防安全措施。
(四)事故处置和信息报送制度。消防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要立即向消防部门报告并即时处置,同时根据“快报事实、慎报原因”的要求,及时将事故情况报我委办公室(夜间为值班室)和经济运行处,办公室和经济运行处要及时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如事故对本市产业运行和城市安全影响特别重大,经委领导同意由党委办公室、行政办公室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五)签约承诺责任制度。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系统年度安全生产签约工作,在每年安全生产责任书中体现消防工作要求。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9月30日
上海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