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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政策解读

2018-9-20 18:21:25发布99次查看

  2017年12月15日,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形成了《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稿,并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2018年6月26日,司法部印发了关于《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修订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再次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同时印发的还有关于修订《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说明,从中可以了解到此次修订的主要修订内容。
经梳理,比较重要的修订内容有:
1、奖励对象由“公民”调整为“个人”,放宽了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对象的国籍限制,使今后适时将符合条件的外籍人士纳入国家科技奖励的更大范围成为可能。
2、增加了关于科技奖励监督委员会及其职责的规定,以强化监督委员会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完善国家科技奖励评审和监督并重的组织体系。
3、分别对各奖种的奖励条件和标准做了调整,特别是对国家科技进步奖不再按领域方向分类,改为与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一样只设定原则性条件标准,有关具体类别的内容放在《条例》实施细则中予以规定。(第十条至十二条)
4、对奖励数量进行了合理化限定,将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奖励总数从原来的400项调整为不超过300项,并明确规定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每年授奖数额不超过10个,以实现进一步精简数量、提高质量。
5、明确规定国家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除《条例》中直接规定的部分推荐单位外,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有关提名者的资格条件和认定具备资格的专家学者和学术机构。
6、对获奖者、提名者、评审专家、评审组织工作参与人员的违规行为的处罚作了明确规定,增加了对骗取奖励者以及对提名者的违规行为“依法给予处分”的处理权限,实现了与上位法的规定保持一致,并进一步扩充了处罚措施、增强了处罚力度。
【政策原文】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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