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旅游局、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期间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8-8-16 0:00:00发布126次查看
沪发改价费〔2018〕6号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旅游局、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期间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相关经营企业:
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期间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告》(沪府规〔2018〕15号)(以下简称“《通告》”)要求,现将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期间本市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酒店旅馆客房
1、全市各类酒店旅馆应按照《通告》要求,登陆上海市酒店旅馆价格信息报送系统(http://101.89.76.248:8083),于2018年8月28日前在线填报完成《酒店旅馆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实施期间各类客房最高限价表》。
2、新开业的酒店旅馆以及2017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休业的酒店旅馆,应按照《通告》要求填写《新开业酒店旅馆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实施期间客房最高限价申报表》(见附件1),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所在区旅游局(见附件2)。区旅游局将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酒店旅馆申报后5个工作日内,向申报单位反馈审核意见。
3、各客房销售企业在所有渠道、所有环节销售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实施期间的酒店旅馆各类客房交易价格,均不得高于该酒店旅馆同等房型、同等服务条件客房的最高限价。
4、供需双方已签订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实施期间入住合同,且合同交易价格高于同等房型、同等服务条件客房最高限价的,客房销售方应在8月28日前,将合同交易价格调整至不高于最高限价,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告知消费者,妥善做好多收价款退还等事宜。
二、网约出租汽车
1、《通告》施行前已在沪运营的网约出租汽车平台经营者,应按照《通告》要求在8月28日前,将相关运价表报送至市价格监督检查部门。
2、《通告》开始施行后在沪新投入运营的网约出租汽车平台经营者,应按照《通告》要求在投入运营前10个工作日,将相关运价表报送至市价格监督检查部门。
三、国家会展中心(上海)周边6个区内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应按照《通告》要求,做好本场(库)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工作,自觉规范价格行为。
四、各相关经营者要提高认识,落实责任,严格执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如实上报相关信息,不得漏报、虚报。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司网站等做好明码标价,公示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价单位、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
五、市、区价格监管部门将会同相关行业执法部门,在全市范围组织开展专项检查,严厉查处未执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等违法行为。对违法性质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将依法从重处罚,并予以曝光。
六、各区发展改革委、旅游局、交通委、商务委等部门将加强行业管理和政策指导,切实维护区域市场价格秩序。市有关部门将对各区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七、本通知发布后,有关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实施中的政策及信息申报等问题,可通过“12358”价格监管平台等渠道进行咨询。
本通知自2018年8月15日起执行。
附件:
1、《新开业酒店旅馆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实施期间客房最高限价申报表》
2、市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和各区旅游管理部门联系方式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旅游局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2018年8月13日
上海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