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一步简化行政许可流程优化服务与监管“十条”措施》的通知
2018-8-10 15:10:18发布90次查看
据静安区消息:各科(室)、市场监管所,综合执法大队,下属事业单位,有关学(协)会:
现将《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一步简化行政许可流程优化服务与监管“十条”措施》(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抓好各项措施的部署和落实,确保取得实效。
特此通知。
附件: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一步简化行政许可流程优化服
务与监管“十条”措施
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8月7日
附件:
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一步
简化行政许可流程优化服务与监管“十条”措施
为进一步加快静安区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开办速度,解决办证难、办证慢等问题,促进本区食品、药械产业健康发展,激发市场主体投资创业活力,助力推进本区在上海加快提升城市能级和核心竞争力,建设卓越的全球城市进程中取得新突破,打造营商环境新高地,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研究制定了进一步简化行政许可流程优化服务与监管“十条”措施。
一、更全面地“放”,营造高效透明的准入环境
(一)精简许可申请材料。坚持精简、高效、便捷原则,进一步整合各类申请材料。申请人可不再提交相关材料或以书面、照片等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即可办理相关审批事项。
以下5类材料不再收取。
包括:1.环评文件;2.餐厨垃圾处置协议;3.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4.经营场所在营业执照核准范围内的,不再收取房屋租赁协议、房产证明等房屋使用证明材料;5.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证明。
以下3类材料改为承诺制。
包括:1.餐厨废弃油脂产生单位申报表;2.油水分离器相关材料。3.药品及医疗器械企业经营地址与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一致的房屋使用证明材料。
(二)精简许可审批流程。按照安全、快速、合理原则,严格控制需要现场核查的范围,以下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业态和经营项目开业时免于现场核查:
1.主体业态:食品销售经营者(批发、零售、批发兼零售,含网络、仅限网络),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销售(含/不含冷冻冷藏食品)。
2.主体业态:食品销售经营者(零售),经营项目:散装食品销售(含/不含冷冻冷藏食品、不含熟食、含生猪产品、含牛羊产品)、特殊食品销售。
3.主体业态:食品销售经营者(批发、批发兼零售,商贸企业(非实物方式)),经营项目:散装食品销售(含生猪产品、含牛羊产品)。
4.主体业态:餐饮服务经营者(各类饭店、饮品店、甜品站),经营项目:热食类食品制售(简单加热)、糕点类食品制售(简单处理)、冷食类食品制售(简单处理)、自制饮品制售。
5.主体业态:餐饮服务经营者(现制现售)、食品销售经营者(现制现售),经营项目:热食类食品制售(简单加热)、风味饮料,茶、咖啡、植物饮料。
6.主体业态: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含托幼机构、养老机构食堂的企事业单位食堂),经营项目:热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不含冷加工操作),用餐人数50人及以下。
7.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已经通过现场核查的,批准后六个月内再次申请需开展现场核查的许可申请事项(场地、布局变更除外),原则上可免于再次现场核查。
8.药品零售企业申请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食品经营许可、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等多项许可的,现场核查合并为一次。
(三)精简许可办理周期。优化审批模式,简化工作流程,在确保许可标准不降低的前提下,以法定时限为基准,建立许可快速办证通道,申请事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办结或大幅度压缩审批时间,着力提升审批整体效能。
1.食品经营类:
(1)申请名称、法定代表人、门牌号码变更、许可证补证及注销申请,从法定20个工作日缩减至当场办结;
(2)无需开展现场核查的新证申请事项,从法定20个工作日缩减至5个工作日。
2.药品、医疗器械类:
(1)注销申请,从法定5个工作日缩减至当场办结;
(2)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第三方物流除外)变更申请(登记类事项变更),从法定15个工作日缩减至当场办结;
(3)实行药品零售企业许可开办筹建审批新模式,材料齐全、符合相关要求,当场发放《同意筹建决定书》,从法定30个工作日缩减至当场办结;
(4)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第三方物流除外)许可申请、变更申请(许可类事项变更)、延续申请,从法定30个工作日缩减至20个工作日,其中药品零售企业申请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的,从法定30个工作日缩减至15个工作日。
二、更贴心的“服”,打造智慧便捷的精准化服务
(四)建立精准化服务机制。加强针对性办证指导,提供许可办事指南、申请材料范本,实行提前介入、主动指导、批前指导、上门服务等提前服务。建立健全预审制度,根据企业的要求在许可申请受理前提供选址定点、现场建筑要求、流程布局、硬件设施现场核查等服务的,许可申请受理后可免于再次现场核查。建立挂钩帮扶工作制度,对重点发展的产业项目上门进行政策指导,实施面对面服务,并可提供集中核查、集中办证等服务,加快推进重点项目落地进程。
(五)零售药店五类许可“一次申请、同步办理”。简化药品零售企业审批手续,药品经营许可、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食品经营许可、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等事项实行“一次申请、同步办理”,提高行政效能。
(六)建立连锁门店统一许可标准。对经营方式相近的连锁企业门店,许可审查条件和核准许可事项保持一致。连锁企业申请对辖区内各门店同时进行集中变更的,可一次性提交区内各门店申请材料。
(七)积极推进政务服务“一张网”建设。以满足企业和群众办事需求为导向,继续深入应用“互联网+政务服务”,按照市局部署升级网上办事平台,实现食品经营许可在线申报功能;提供许可决定短信通知服务,许可证寄递送达服务,让办事企业和群众少跑腿。
(八)破解食品经营场地“二次利用”难题。针对原经营户未办理许可注销手续,同一场地后续经营户无法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形,按照《行政许可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依职权注销原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解决企业反映的难点问题,释放食品经营场所资源。
(九)支持食品新兴业态发展。建立食品经营许可新业态和新工艺及时报告、工作会商机制。对于受理窗口中遇到的新业态、新工艺,注重研究新情况、难点问题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
三、更有效的“管”,精准规范违法违规行为
(十)强化事中事后综合监管,严格证后现场核查
1.严格开展食品经营者证后现场核查。对于未进行现场核查的食品经营者或者以承诺方式取得许可的,监管部门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对食品经营者的食品经营条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以及承诺事项是否属实开展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经营条件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未履行承诺的,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
2.严格开展药械经营者证后现场核查。做好零售药店许可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衔接,加强跟踪检查。对新开办的零售药店,应在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3个月内进行gsp跟踪检查,发现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依法撤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并向社会公开检查和处罚信息。对于未进行现场核查的申请事项变更或承诺方式取得许可的药械经营企业,监管部门将结合日常监管计划、专项检查、双随机检查等监管方式,重点检查药械经营企业是否符合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的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合,以及承诺事项是否属实。监督检查中,发现不符合相关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未履行承诺的,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撤销行政许可。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
3.加强智能化监管手段运用。针对机构人员、设置布局、设施设备等监管重点,深入开展双随机检查、飞行检查以及食品安全体系检查,完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监督检查体系,加强移动监管系统的应用,积极探索视频监控信息识别预警系统的开发,提升视频监管智能化水平,实现精准监管。
4.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依托监管数据平台,提前3个月督促许可证即将到期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办理延续登记。执法人员发现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证照管理上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
5.加强食品从业人员培训和考核管理。在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定期培训考核的基础上,增加对食品从业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针对考核及补考均不合格的食品从业人员,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履行主体责任,将从业人员调离岗位,同时把抽查考核结果纳入其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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