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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448裁决书公告

2018-7-2 0:00:00发布97次查看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深圳市华宇之星科技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彭晨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18)办字第448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日内支付申请人彭晨2017年9月5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工资人民币贰万元整   

二、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日内支付申请人彭晨2017年10月5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壹万肆仟零玖拾元玖角壹分;

三、对申请人彭晨的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不服本裁决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不服本裁决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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