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冈茨电磁线圈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高桥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18)办字第284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高桥2017年10月至12月1日期间工资差额人民币玖仟陆佰叁拾肆元捌角;
二、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高桥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1日期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人民币贰仟壹佰肆拾伍元伍角捌分;
三、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高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陆万肆仟壹佰陆拾陆元叁角;
四、对申请人高桥的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即产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