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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社局积极推进监察与仲裁协作机制建设

2018-6-21 0:00:00发布107次查看

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是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主渠道,也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一把双刃剑,有效加强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协作机制建设,有利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监察与劳动仲裁协作办案机制建设,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加强沟通,整合资源,探索创新,双方于近日举行联组学习会。会议由区人社局副调研员王贵平的主持,主要围绕如何加强监察与仲裁的协作办案机制等方面进行深入的探讨。会上达成了五项共识,形成具有杨浦特色的监察仲裁协作机制:

一、建立窗口定期联系机制。各单位窗口受理人员每周五互通当周受理案件情况;等监察大队搬迁新楼后,将监察受理窗口并入仲裁受理大厅,建立“一窗式”接待窗口,合理引导当事人选择权利救济渠道;建立风险告知制度,明确告知当事人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的职能、时效、程序等,有效化解劳动关系矛盾纠纷。

二、建立协作办案机制。监察机构或者仲裁机构依法受理后,如需要另一方配合或支持的,可填写协办单。协办单应包括案情简介、办结时限、协办事项、证据材料清单等内容,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后交给协办单位。同意协办的,对方单位接收并按法定程序处理。

三、建立疑难案例研讨机制。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工作例会,相互通报案件办理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定期不定期研讨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疑难案例,对阶段性任务和纠纷矛盾处理中的热点、焦点、难点问题以及典型、疑难案例及时研究,切实维护劳动法制的统一。

四、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建立信息通报交流机制,仲裁机构在处理劳动争议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向监察机构通报;监察机构在调查检查过程中发现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可将前期调取的证据材料、调查笔录等供受案仲裁机构作为证据使用。

五、建立重大事项联动处置机制。对突发性、群体性劳动关系矛盾纠纷的处置,监察机构和仲裁机构应发挥各自职能优势,群策群力做好矛盾纠纷处置工作。如发生群体性事件(集体争议),劳动监察机构要第一时间到达现场,了解诉求,引导依法维权,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依法快立快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需要先行裁决、先予执行的,仲裁机构要快立、快审、快结,积极稳妥处理好集体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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