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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整治交通秩序 崇明区交警支队向违法行为"亮剑"

2018-6-20 10:09:54发布81次查看

自本市开展交通大整治以来,崇明区交警支队多次在全区范围内向辖区内各类非机动车、行人交通违法行为“亮剑”,有效整治非机动车、行人交通违法行为,规范非机动车、行人通行秩序。
  然而,非机动车骑行人,罔顾交通安全,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现象时有发生。据交警部门统计,今年1月以来,崇明区发生1415起因非机动车交通违法引发的交通事故,给自身和他人安全带来极大的伤害。这些事故都是典型的因非机动车闯红灯、逆向行驶、占用机动车道等违法行为造成的,因此,肇事非机动车骑行人均被依法判定承担主要责任和全部责任。
  “无论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不遵守交通法规就是踩着雷区行走,将自己置于一个危险的环境中。”区交警支队方志高警官告诉记者,《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方志高表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也有着详细规定,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要求如下:(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记者还了解到,近期区交警支队再次加大了对城桥镇、堡镇、长兴镇等地区非机动车静态管理力度。据统计,从去年11月至今年6月13日,交警部门暂扣非机动车3348辆,教育处罚非机动车使用者3168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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