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瑞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张毅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18)办字第416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张毅2017年7月至2017年10月期间工资差额人民币壹拾柒万伍仟元整;
二、对申请人张毅的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