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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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已受理申请人傅晨雷、杨吉琪与你单位关于工资等的劳动争议案(案号:嘉劳人仲(2018)办字第852、853号),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应诉及开庭通知,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日,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本会定于2018年9月3日14时00分在上海市嘉定区金沙路28号101室第一仲裁庭开庭审理,未按期参加仲裁活动,本会将依法缺席裁决。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