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新才:
本机关依法对你作出的浦限拆催字2017第031号《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催告书》。因你以法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浦限拆催字2017第031号《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催告书》。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
注:因办公场所变更,陈述申辩接待地址由年家浜路6号711室变更为周东路286号,联系电话由38253165变更为20962112-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