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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老赖"名单又有新变化 看法官"走心"提示

2018-6-11 15:33:40发布104次查看

不还钱却想逍遥法外?不可能~
你们一味逃避,我们坚决曝光~
为了进一步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现针对部分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通过公众媒体平台对其名单信息进行公开。希望被公布的被执行人能够主动履行义务,也希望社会大众积极向法院提供相关线索。
联系电话
(021)26078989转805093
张法官
曝光人员名单
被执行人:刘爱俊
案号:(2017)沪0113执4389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申请执行金额:58,242.8元
地址:上海市宝山区淞南四村4号
被执行人:张秀妹
案号:(2017)沪0113执4824号
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申请执行金额:915,160元
地址:上海市宝山区三泉路1495弄51号
被执行人:李彧莉
案号:(2017)沪0113执4127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申请执行金额:80,090元
地址:上海市宝山区宝山五村7号
被执行人:曹富强
案号:(2018)沪0113执598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申请执行金额:43,875元
地址:上海市宝山区海滨二村119号
被执行人:丁荣斌
案号:(2017)沪0113执4585号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申请执行金额:159,300.73元
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杨树浦路1963弄37号
被执行人:吴奕琦
案号:(2017)沪0113执4108号
案由:离婚纠纷
申请执行金额:8,000元
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政本路280弄1支弄20号
被执行人:张炜
案号:(2017)沪0113执4436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申请执行金额:628,920元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丽园路333弄11号
被执行人:施锦斌
案号:(2018)沪0113执578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申请执行金额:23,375元
地址:上海市崇明区竖新镇大东村
被执行人:上海山界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爱银
案号:(2017)沪0113执4521号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金额:202,784元
地址:上海市宝山区锦秋路48号b110
被执行人:上海勤辉食品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国辉
案号:(2017)沪0113执4888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申请执行金额:213,868元
地址:上海市奉贤区奉浦大道518号6幢217室
已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
关于张某申请执行钱绪宏、刘财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8)沪0113执116号】,宝山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于2018年4月16日将被执行人钱绪宏、刘财珍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于2018年5月11日在宝山法院官方微信平台《第二批失信被执行人被曝光,大家一起来督促他们还钱》中予以曝光。
此后,该两位被执行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联系法院履行义务,并于2018年5月14日与申请执行人张某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将钱绪宏、刘财珍从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宝山法院根据相关规定,现依法将钱绪宏、刘财珍从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并通过微信公众平台公告说明。
法官提示
宝山法院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台已经公布了38人,陆续有被执行人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联系法院履行义务。今天我们就来了解学习下一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会有怎样的后果。
1、对失信被执行人有哪些惩戒措施?
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2、失信被执行人的生活会受到哪些限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述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述行为的,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3、违反规定进行消费的法律后果?
如违反规定进行消费,经查证属实的,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此,法官再次友情提示那些“老赖”们,可千万别因一时的糊涂而给自己的诚信惹上污点,从而带来很多生活工作上的不便。
诚信为本,人不可无诚信,信用将跟随您的一辈子,请您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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