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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票据的记载事项您了解多少?

2024-5-27 21:27:07发布4次查看ip:发布人:
除了签名和记载一定的金额以外,票据法还规定了其他法定的记载事项和得记载事项。法定记载事项又分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和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关于票据的记载事项您又了解多少呢?具体地说,大致有以下这些内容,有兴趣的朋友不妨耐性往下阅读。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依票据法规定在实施票据行为时必须记载的李项,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未记载时,票据即无效力。票据法明文规定了各种票据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例如,台湾票据法第24条就规定了汇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虽然因票据的种类不同而有所差异。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如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未记载,依台湾票据法第11条规定:“欠缺本法所规定票据上应记载事项者,其票据无效。”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在票据当事人未按票据法记载法定记载事项时,票据法并不使票据行为当然无效,而是另行拟制法律效果,强制当事人必须遵守。票据法的这类规定反映了票据作为要式证券的特点。
3、得记载事项。得记载事项又称任意记载事项,意即记载与否听任当事人意思,但一旦记载,即发生法律效力,得记载事项的形式标志是法条中的“得”字,凡在记载事项前冠以“得”字,即是得记载事项。得记载事项必须载明于票据,否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不得记载事项。按记载的效果,不得记载事项分为以下三种:
(1)不发生票据上效力的事项。票据法第12条规定:“票据上记载本法所不规定事项者,不生票据上之效力。”票据法全面规定了票据的应记载事项、得记载事项。对记载票据法不规定事项的,则采取概括规定,以排除不规定事项在票据上的适用。
(2)记载无效事项。又称记载无益事项,指记载时票据法视为无记载,或规定其记载无效的事项,例如,背书附条件的记载。
(3)记载有害事项。记载有害指一旦记载则票据无效,例如,汇票发票人在汇票上记载条件而委托付款。因其与票据本质冲突,故票据法以使票据无效的方式杜绝此种有害的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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