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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讲解关于票据的无权代理问题!

2024-5-27 21:26:27发布4次查看ip:发布人:
代理的核心问题是代理权,没有代理权而从事票据行为,即构成票据的无权代理。我国《票据法》第5条第2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法规定无权代理人之责任为证券上责任,与一般民事责任相比较,视为加重责任。从中可看出,票据的无权代理制度建立在一个不同于民事无权代理制度所依据的价值取向的基础之上,它具有自身的特征。
无权代理,从语义上讲它是“无权的代理”,还是“无权去代理”?如果是前者,那就意味着,无权代理是一种没有代理权的代理,也是代理形式之一,代理是种概念,而无权代理则是属概念,如果这样的话,将会否定所有的有关代理的定义,因为在代理定义中,要么强调代理权限,要么强调效果归属,它无法涵括“无权的代理”,所以无权代理应是指“无权去代理”。
无权代理,简单地说就是具备代理的外观形式,但却没有代理权的情形。可以说无权代理至少它看起来像一个代理,否则就没有理由把这样一种行为用有关代理的字眼去称呼它。代理的本质特征是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本人,但是学术界并不把法律效果不归属本人的具有代理外观要求的行为称之为无权代理,而是强调“没有代理权”。无权代理中的“无权”,是从事先代理权的有无来加以判断的,而不是从事后代理效果的归属是否归于本人来认定。什么是“无权”,有学者解释,无权是没有得到本人的授权。这种解释过于狭窄。代理有法定代理和意定代理,所以代理权的来源不仅包括本人的授权行为,还包括由法律规定赋予的代理权,如在监护等情况下,代理人享有的代理权并无本人授予。在票据代理中,除意定代理外,也包括法定代理的情形,因而,我们认为,票据无权代理中的“无权”可以理解为没有授权,但该种授权包括本人的授权和法律的授权。
从传统来看,广义无权代理包括狭义的无权代理、越权代理、表见代理。在广义的无权代理中仍有一部分行为将会由于法律的规定或本人的意思将其效果由本人来承担,所以在进行代理分类的时候,鲜有学者将代理分为有权代理和无权代理,我们通常定义的代理是从代理的本质特性上去加以概括的,而非是与无权代理相对应的有权代理的概念。代理与无权代理并非相互排斥,而是一种交叉关系。我们把广义无权代理中的表见代理、经本人追认的无权代理(英美法系中称之为追认代理)都视为代理行为的一种,所以在定义代理时也涵盖了这一内容。
在实际操作中,票据无权代理的范围更为广泛。小编认为“架空人物”是一种无权代理,代理人无代理行为能力,也是一种无权代理,从这个意义上讲,“无权代理包括一切代理权不存在或不能证明代理权存在的情形”。
以上内容来源于:融资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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