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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5大重点城市融资租赁优惠政策对比

2024-5-27 19:35:38发布3次查看ip:发布人:
自国务院68号文下发以来,2016年至今全国各地政府也陆续颁发了加快融资租赁发展的实施意见。广东省作为华南地区的重要经济支柱,积极响应国务院的号召,在2016年6月12日下发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给予重大的支持鼓励。
而作为广东省内几大重点城市,深圳、广州、珠海、东莞、佛山等近年来也相继出台政策支持细则,让融资租赁企业发展规模得以迅速扩张,成为2016年里全国融资租赁企业增长速度最快的省份。但不同的地区给予的优惠政策细则也有很多不相同,那么,今天前海融资租赁俱乐部将为大家汇总上述几个城市关于融资租赁的那些重要优惠政策。
深圳市
1、对银行、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总部在满足金融监管规定的基础上,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注册资本金的,给予一次性增资奖励:注册资本金增加30亿元以上(含30亿元,以下按此类推)的,奖励1000万元;30亿元以下、20亿元以上的,奖励500万元;20亿元以下,10亿元以上的,奖励200万元;对银行、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总部并购重组市外金融机构,且重组后的机构注册在深圳的,给予一次性并购奖励:并购交易额达到50亿元以上的,奖励1000万元;50亿元以下、30亿元以上的,奖励500万元;30亿元以下、10亿元以上的,奖励200万元。
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的通知》深府〔2013〕12号
2、市级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我市融资租赁业发展,具体资企补助办法由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实施技术改造、设备升级、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等项目,符合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要给予资金补贴支持。
3、完善行业发展布局,推动深圳保税港区、深圳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各金融特色小镇等地先行先试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来源:《深圳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2016-10
前海自贸区
1、允许金融租赁、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及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在前海湾保税港区设立租赁项目子公司并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含融资性租赁和经营性租赁),按一般公司设立流程登记注册即可,无最低注册资金限制。
2、支持并协助注册在前海的融资租赁公司或租赁项目子公司,在能提供完备的购买飞机、船舶或大型设备的交易材料,证明业务具有真实性背景的前提下,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通过债权、股权等方式引入跨境外币资金。
3、支持注册在前海的融资租赁公司或租赁项目子公司,从香港经营人民币的金融机构引入跨境人民币资金,拓宽融资渠道。
4、为防范风险,保障经营安全,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一般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风险资产按企业的总资产减去现金、银行存款、国债和委托租赁资产后的剩余资产总额确定。
5、对融资租赁出口货物试行退税政策。对融资租赁企业、金融租赁公司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以下统称融资租赁出租方),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外承租人且租赁期限在5年(含)以上,并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的货物,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
6、认定注册地址在前海湾保税港区红线范围内的融资租赁公司或租赁项目子公司为前海湾保税港区内企业,享受保税港区政策。
7、允许前海湾保税港区融资租赁或租赁项目子公司,进口空载总量25吨以上的客货运飞机,并租给境内航空公司时,可参照《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国内航空公司进口飞机减免税管理的通知》(署税法[2011]88号)规定,选择由融资租赁公司与境内航空公司共同向海关出具承诺保证书的方式提供担保。且其承租人可采取航空公司报关、租赁公司报备的方式享受国家相关规定的优惠税率。
8、允许注册在前海湾保税港区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租赁项目子公司,从境外购入飞机、船舶或大型设备实行保税监管,并办理有关进境备案手续,租赁给境内区外企业时,由境内承租人按照租赁方式分期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允许选择由融资租赁公司与境内承租人共同向海关出具承诺保证书的方式提供税款担保。
9、在深圳宝安国际机场划定临时飞机跑道和专用区域,用于为以租赁方式进口的飞机办理入境手续及停靠。
10、试点区域内注册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比例暂定为100%。
11、单一企业每月备用金支付累计金额不得超过等值60万元。
12、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已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型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13、统一内外资融资租赁企业准入标准、审批流程和事中事后监管,允许注册在自贸试验区内由广东省商务主管部门准入的内资融资租赁企业享受与现行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同等待遇。
14、一般贸易项下进口飞机并租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享受与国内航空公司进口飞机同等税收优惠政策,即进口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的飞机减按 5%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来源:
①[20140116]深圳市政府颁布《关于推进前海保税湾港区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意见》。该试点意见分为市场准入、海关政策、跨境融资政策三方面,共推出8条。
②[20140513]《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赁企业进口飞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③[2014070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
④[20150408]《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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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
1.融资租赁企业设立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
2.允许融资租赁企业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
3.允许多个有投资关联关系的融资租赁企业将同一地址登记、备案为住所或经营场所
4.允许隶属于同一母公司的单机单船特殊目的公司实行住所集中登记,且与母公司住所相同
5.出租方、承租方均为注册在广州的企业开展不动产融资租赁业务的,对租赁双方在融资租赁专项资金中给予一定的扶持
6.在广州市融资租赁企业开展国家补贴范围内的新能源乘用车和商用车融资租赁业务的,在融资租赁专项资金中给予一定的扶持
7.单机单船等租赁企业广州给予重点支持
8.融资租赁企业开展飞机、船舶租赁业务的,无论承租人是否为广州市企业,均可给予融资租赁企业一定的扶持
9.对承租人吸引融资租赁企业在广州开展飞机、船舶租赁等业务的,可在融资租赁专项资金中对承租人给予一定的奖励
【设立融资租赁业发展专项资金】
1、2016年在我市财政预算安排9000万元专项资金,2017年以后(含2017年)按照市政府的有关文件要求安排相应预算。力争到2018年,力争培育2—3家注册资本超过50亿元以上融资租赁龙头企业和设立200家以上融资租赁企业。
2、对《实施意见》发布之日起落户广州的融资租赁企业、广州的融资租赁企业增资扩股的,根据实缴注册资本(新增资本金)规模进行排序并奖励。
南沙区
1.、支持南沙区开展全国内、外资融资租赁行业统一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研究制定内、外资统一的融资租赁市场准入标准。力争至2016年底,通过融资租赁方式累积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千亿元以上的资金支持。
2、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开展新能源汽车业务,在白云机场综合保税区积极探索飞机融资租赁业务,支持各类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设立项目子公司,支持安排利用外债指标规模,为广州白云机场综合保税区开展飞机融资租赁业务设立飞机租赁、维修的专用区域,鼓励开拓游艇、航运等行业相关的融资租赁业务。
3、2014年起,每年在我市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资金中安排9000万元作为市扶持融资租赁产业奖励资金,试行3年,各集聚区所在区(县级市)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市奖励资金主要用于融资租赁企业落户增资、效益贡献、项目补贴和平台建设等奖励;其中落户增资奖和效益贡献奖可由企业自主奖励给经营决策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4、各集聚区所在区(县级市)政府可结合自身实际,根据融资租赁企业实缴注册资本(新增资本金)的一定比例给予企业落户增资奖励。市财政对落户广州和增资扩股的融资租赁企业,根据实缴注册资本(新增资本金)规模排序,评选出5家落户增资奖,按照不高于企业实缴注册资本(新增资本金)1%的标准对企业进行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通过促进融资租赁业跨越式发展,提升我市区域金融中心地位。
5、融资租赁企业中租赁机器设备符合技术进步和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等规定条件的,并确需加速折旧的,提取折旧方经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优惠备案后,可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方法计算。
6、设立融资租赁产业发展子基金。充分利用产业转型升级引导基金,以财政资金为引导,吸引社会资本共同成立融资租赁产业发展基金。
7、根据我市融资租赁企业当年的营业收入、资金投放额等方面的大小排序,每年度对广州融资租赁企业进行评审,前2名奖励400万元/家,第3至第6名奖励200万元/家,第7至第10名奖励100万元/家。
8、对为我市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的我市融资租赁企业,以不高于其项目设备购买价款的0.5%(含0.5%)作为补贴总额,融资租赁方、承租方分别按照补贴总额80%、20%的比例进行补贴,对于融资租赁企业购入我市先进制造企业生产的设备,按不高于合同金额的0.5%(含0.5%)给予融资租赁企业补贴,单个项目补贴上限不超过500万元。
9、根据我市融资租赁产业的需要及平台建设情况,评选5个服务平台项目进行奖励。一等次奖励1个,奖励200万元;二等次奖励2个,每个项目奖励100万元;三等次奖励2个,每个项目奖励50万元。
10、对各集聚区建设的融资租赁产业园区项目,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按规定分期缴付土地出让金;鼓励用地单位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重新开发建设等前提下,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地、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兴办融资租赁产业园区;对融资租赁企业用地,在符合产业方面、明确产业用地类型的前提下,可采用挂牌方式出让,提高土地资源开发效能。因业务发展需要在广州国际金融城通过公开出让方式以市场价格购地建设自用办公用房,按照自用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给予1000元的奖励。
11、对于新设、迁入或已设立的融资租赁企业(包括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和内资融资租赁公司等),按照实收资本计算,注册资本规模达到2亿人民币(或等额货币)以上的,视同入区的总部型企业,根据南沙新区的总部经济政策,给予企业落户奖、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贞献奖、办公用房补贴、人才补贴等相应扶持政策。具体按《关于促进南沙新区总部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执行。
12、加大对融资租赁项目的支持:区内的融资租赁企业为区内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或购入区内企业生产的设备的,按不高于合同额的0.5%(含0.5%)给予融资租赁企业补贴,单个项目补贴上限不超过500万元。
13、支持发展飞机租赁:注册在区内开展飞机租赁的单机类项目子公司,通过测算其对南沙经济的贡献程度,按项目合同额给予补贴,其中经营性租赁每年按不高于合同额的2%(含2%)给予补贴,融资性租赁每年按不高于合同额的0.4%(含0.4%)给予补贴,补贴资金按照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
14、支持发展船舶租赁:注册在区内开展船舶租赁的单船类项目子公司,通过测算其对南沙经济的贡献程度,按项目合同额给予补贴,其中经营性租赁每年按不高于合同额的1.5%(含1.5%)给予补贴,融资性租赁按每年不高于合同额的0.35%(含0.35%)给予补贴,补贴资金按照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
15、鼓励开展不动产租赁:区内的融资租赁企业在区内开展不动产租赁售后回租业务的,按不高于合同额的3%(含3%)给予补贴。
16、鼓励开展汽车租赁:区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购买区内企业生产的汽车开展租赁业务的,按不高于合同额的1%(含1%)给予融资租赁企业补贴;区内的融资租赁企业在区内开展新能源汽车、配套充电电池及充电桩租赁,按不高于合同额的1%(含1%)给予补贴。上述单个项目补贴上限不超过500万元。制定汽车融资租赁车牌发放政策,支持保障汽车融资租赁企业必要额度的车牌。
17、办公用房补助:融资租赁企业在南沙区租用自用办公房的(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每年按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公布的租金参考价的30%给予租金补贴,补贴期为3年,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新建成或购置自用的办公房产,按每平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补贴期间的办公用房不得出(转)租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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