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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区以后商业办公楼不能叫“公寓、花苑”了!你知道吗?

2024-5-26 13:52:01发布4次查看ip:发布人:
近年来,违规将商业、办公用房的使用性质改变为居住用房的现象屡有发生,这些行为违反规划和法律法规,破坏城市功能布局,影响公共安全和房地产市场稳定,不利于城市发展。
为进一步规范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规划设计与管理,市规划局、市住建委和市国土资源局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规划设计与管理的实施意见》,并于8月起正式实施。
《意见》指出,公安、教育部门不得将商业、办公类项目作为办理户籍、学生入学等手续的依据。
主要内容
● 明确建筑设计相关要求。要求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不得采用住宅、公寓、别墅等居住建筑平面形式;具备公共建筑的外立面形式和特点;集中设置公共卫生间、茶水间、厨房;不得违规设置燃气管道。
● 明确分割销售要求。明确旅馆类项目不得分割转让(销售);商业办公类项目三层以上(不含第三层)最小分割单元不得低于200平方米。明确分割销售的必须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合同未约定的只能整体转让(销售),不得分割转让(销售),并在不动产登记办理环节给予约束。
● 明确项目设计审查及后续竣工等监管要求。对项目设计、施工图审查及项目施工和监理等各环节明确责任主体,对项目后续擅自改变功能等违法行为明确处罚依据。
● 明确对广告宣传、房屋开发和销售中介等机构其他监管要求。对广告宣传的房屋使用功能与取得行政许可内容不一致的行为进行处罚;对违规代理房屋销售的中介机构进行处罚;公安、教育部门不得将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作为办理户籍、学生入学手续的依据等。
该意见适用于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的规划设计与管理。
在商业、办公类项目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允许分割销售(转让)的,可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进行分割销售(转让)、办理不动产登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明确的或约定不可分割销售(转让)的,只能整体销售(转让),不得分割销售(转让)、办理不动产登记,也不得以任何虚拟、划线等无实体墙的形式对项目进行分割和销售。
同时,除规定允许分割转让(销售)的项目外,住建、国土部门不得对商业、办公类项目进行分割办理预售许可(现售备案)、不动产登记。
对该意见规定允许分割转让(销售)的商业、办公类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在建设、销售时不得采用带有公寓、家园、花园、花苑等含有住宅性质的名称,其广告宣传、楼书中不得暗示具有居住功能。对含有住宅性质名称的商业、办公类项目,地名管理部门不予地名登记,住建(房管)部门不予核发预售许可证(现售备案证明)。
开发建设单位在房屋销售时应向购房人明示房屋的规划设计用途、土地使用年限等详细情况,并将此情况在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开发建设单位不得采取以租代售等方式销售商业、办公类项目。
商业、办公类项目应当按照规划和国土部门许可的用途建设、登记,建设开发单位和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改变。对擅自改变用途的,由综合执法、国土部门按照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
来源 | 温州市规划局、温州市住建委、温州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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