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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侵占商业秘密诉讼时效期间如何计算

2024-5-26 3:51:40发布2次查看ip:发布人:
甲公司成立于1999年,一直经营广告业务,公司经过长期经营,积累了大量客户资料,并拥有客户的购买广告要求、习惯等情况的具体信息资料。甲公司重视商业秘密的保护工作,并与有关业务人员签订了保密协议。2010年,公司业务员叶某通过窃取方式,获得了甲公司历年保存的客户信息资料后离职。
2014年,甲公司发现叶某开办的乙公司拥有并使用甲公司的客户信息资料,遂起诉叶某和乙公司侵权,叶某答辩称涉诉情况在2010年就已经发生,应当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甲公司现在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予以驳回其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未超过诉讼时效,支持了甲公司的相关诉讼请求,双方均未上诉。
湖北益之道律师事务所梅正刚律师解析
关于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诉讼时效的认定,与被诉侵权行为的发生时间、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诉侵权行为的时间等直接相关。鉴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往往较为隐蔽,发现侵权往往需要经历较长的时间,同时准备诉讼证据往往又需要较长时间,因此在法律实践中,侵犯商业秘密诉讼的诉讼时效问题较为复杂。根据本案的基本情况,叶某答辩称甲公司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理由不成立,依据如下:
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1],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期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申请决定延长。
梅正刚律师,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成员,武汉市律师协会成员。梅正刚律师执业期间多次参与政府部门信访接待工作,且担仼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梅正刚律师提供法律服务获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梅正刚律师补充:
我国目前尚无专门法律条款对商业秘密的诉讼时效进行规定,但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本案中甲公司自2014年发现侵权后随即起诉,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人民法院的认定正确。
梅正刚律师支招
世界上没有最好的盾,也没有最好的矛,做好商业秘密的保护工作,一味地防守,并非良策,在防守的同时,还应当主动出击,
因此发现侵权行为后,权利人应当积极主动地维权。在此,为保障权利人的诉讼时效,提出参考建议如下:
1.
专门学习或聘请专业律师讲解有关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其中包括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起算日期等法律规定。只有充分了解诉讼时效,才能有的放矢,在法律维权实践中确保不会超过诉讼时效。
2. 在建立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同时,建立商业秘密的维权制度,制定有关维权的取证程序和基本流程步骤,发现侵权行为,立即启动维权程序。
3. 构建商业秘密维权的信息通道,建立对侵权行为信息提供者和侵权证据提供者的有关奖励制度。
4. 在即将临近诉讼时效的时间节点,但未能做好诉讼准备时,采用应急方案,委托律师发送律师函或直接发布维权通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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