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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知产“私生子”,企业该如何保护商业秘密?

2024-5-26 3:43:40发布3次查看ip:发布人:
从去年(2017年)10月1日起,商业秘密正式被纳入知识产权,与专利、商标、著作权等享有同样的“受保护地位”。
可但是,时至今日小半年过去了,商业秘密的受关注程度和具体的侵权认定与以前貌似并没有什么不一样。
原因当然有很多,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商业秘密被侵权时,举证太困难。这导致在诉讼时不得不还按照以前那一套认定标准来。
商业秘密的举证为什么这么难?
所谓举证,就是提供证据,商业秘密诉讼中的举证方是被侵权者,而侵权方只需要一口咬定是自己“闷头想出来的”即可。
这都是因为商业秘密的一个重要组成要件——保密性。
商业秘密的构成有4个要件:
价值性实用性秘密性保密性
在商业秘密侵权维权的诉讼中,被侵权的企业在其价值性和实用性上的举证往往是较容易的,但对于秘密性和保密性这两方面的举证就相对较难了。
尤其是保密性,一旦企业的保密措施做得不足或者证据没有保留,知识产权局、工商局或法院就很容易认定该“商业秘密”实际上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潜台词就是谁叫你自己不好好看着的)。
除此之外,与商标、专利这些知产圈的“老前辈”还不一样,商标专利都具有期限性和公开性,而商业秘密既无期限也不公开,这就意味着:
别人如果想使用相关的技术或想获得相关的信息是不能采取“等”的策略,只能采取“偷”的策略的;另外,既然不公开,别人偷摸着用时,你根本无从得知,无法判断你的商业秘密有没有泄露、是什么时候泄露的、在被谁侵权。
总之,对于商业秘密,企业是既要注重保密的过程,还要注重泄密后的取证举证,那么在诉讼时法院一般都会如何要求被侵权企业的举证呢?
相关部门会如何要求企业举证?
一般知产局、工商局或法院会看你企业是否做了如下事项,来判断你所维权的信息是否确构成商业秘密:
是否限定了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向必要知悉人员公开;是否对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设置安保或门禁;是否对涉密信息的实体载体采取了加锁等防范措施;是否对涉密信息的虚拟载体采取了加密等防范措施;是否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注有保密标志;是否与相关人员签订了竞业限制或保密协议;是否建立了保密制度,并将有关信息明确列为保密事项;是否虽未明确某一信息是商业秘密,但按照其保密制度的规定,属于保密范围的信息;是否未建立保密制度,但明确要求了对某项信息予以保密;向他人披露、提供某一信息时,是否在相关的合同中明确要求予以保密;与他人合作开发或委托开发一项新技术时,是否在合同中明确要求对开发的技术进行保密。
那么基于这些所谓的“标准”,企业要保护商业机密具体应该怎么做呢?
企业具体该如何保护商业秘密?
大致而言,企业可以采取信息化系统和手段做如何操作:
建立线上文件管理系统对重要信息分级分类,若无法做到也可纸质存档;对需要保密的信息设置不同的保密等级和访问权限;建立文件外传系统,企业内部与外部的文件交流都通过该系统而不是邮箱、微信或qq;重要的厂房、机房、研发室的出入口要设置门禁系统或保安人员;无用的或临时拷贝的纸质文件要“用完即焚”或定期销毁。为工作电脑安装统一的安全软件(如mcafee、趋势防病毒),员工只能拷进不能拷出;或者直接配备统一的瘦客户机(无硬盘),由公司分配虚拟硬盘;与核心员工签订竞业限制或保密协议;组织相关培训,加强员工的信息安全意识;对以上保护措施进行拍照或oa系统记录留存,以便诉讼时作为证据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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