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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飞单”能追究责任吗?

2024-5-26 3:28:58发布4次查看ip:发布人:
飞单,是指业务人员把自己所在公司的客户订单,通过各种手段转移至别的公司或者竞争对手处去生产,以谋求利益为目的的行为。业务员利用本公司的资源和渠道拿到单子,通过飞单,在获取佣金之外,还赚取高额差价,却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的资源浪费和损失。
什么是“飞单”
“飞单”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主要是对存在订单业务领域中的一种形象的说法,例如贸易公司销售人员拿到一笔订单后,不将订单交由自己公司或合作公司做,却将订单放在别的公司做,自己可从中拿到提成或其他好处。不管是什么行业的“飞单”,主要是因为业务人员进行“飞单”后能获得更大的收益,虽然要承担一定的风险。飞单在很多行业都普遍存在,例如在:二手房屋、车辆等各种中介行业、外贸行业、加工制造行业等。
看看“飞单”的性质。“飞单”所说订单信息、客户名单是经营信息的一部分,该信息如果在有限的范围内公开,不为公众所知悉,且该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并具有实用性,权利人对相关的经营信息也有保密的规定,制定了相应的保护措施,这种情况下,订单信息、客户名单作为经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具备商业秘密的特征。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侵犯技术信息和经营性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触犯什么法律规定?
1、“飞单”员工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追究员工的违约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2、接受“飞单”的第三人可能涉嫌不正当竞争。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3、如果情节严重,可能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按照相关解释,如果侵犯商业秘密罪造成损失数额50万元以上”就达到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事立案标准,追究刑事责任。”
侵犯商业秘密典型案例
案例一:嫌疑人许某在某甲公司担任外贸业务员职务期间,利用管理及经手某甲公司在阿里巴巴、中国制造网的网络交易平台及相关企业邮箱的便利,非法获取上述网络平台、企业邮箱的外商客户信息,私下做“飞单”业务,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案例二:张某某等5名嫌疑人先后进入某电子器件有限公司工作,后张某某准备离职,在离职前会同其他几名嫌疑人商议,共同成立一家电子有限公司经营同类业务,其中有三名嫌疑人继续在原电子器件有限公司上班,并将该公司的外贸订单提供给新成立的公司经营获利,该公司经营获利人民币80万许,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案例三:嫌疑人刘某某在某公司担任公司业务员期间,违反公司关于严禁泄露客户资料信息的保密规定,利用手中掌握的客户信息、产品信息等经营信息,采取向该公司客户谎称该公司产品没有竞争力,其朋友工厂产品价格较低等理由,致使该公司的客户向其所介绍的其他公司下订单,通过这种方式嫌疑人获利130余万,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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