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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30天就不能退费?可别再被培训机构的伎俩坑了

2024-5-24 20:55:12发布3次查看ip:发布人:
相信很多人都会有一种感受,工作时间一长,经验是积累了,但是以前学的知识和技能也越来越不够用,看来业余时间还得充充电才行,所以就考虑报个培训班。
很多培训班费用不算便宜,但是有什么能比投资自己来得划算呢?
可是当付诸实践,一些人却发现自己被套路了。
前段时间,身边的一名律师同事就解决过这么一起纠纷。
本期案例
吴先生购买了某知名培训机构的英语课程,交了1.2万元,听了一段时间,发现这课程对自己根本没有帮助,提出退费。
可是培训机构说,当初签的课程协议里写得很清楚,协议签订起30天内,可以无需任何理由全额退费,可现在已经超过30天了,没有退费的道理,按照约定只能把剩下的课听完,要是不去听,课程就自动作废。
吴先生很郁闷,要是继续听课,技能并不能得到提升,纯属浪费时间;
要是不去听,那这钱又等于白花了;
要退钱,协议条款又对自己不利。怎么想自己都是亏的。
思前想后,他决定咨询一下律师的意见,看看事情有没有转机。
律师一听,培训机构的问题可不小,而且以前也有过类似的情况,消费者告培训机构,最后胜诉了。
培训机构的逻辑,无非就是一分钱一分货,你交了钱,我给你提供课程,还给你30天考虑这课程要不要退掉,现在30天已经过去了,你还想退就是不厚道。
这个逻辑,表面上密不透风,实际上却忽视了一个问题,那就是,培训服务不像普通商品买卖那样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而是先交钱,后服务,还没提供的服务,不想要了居然不让退,那不就是强买强卖吗?
法律依据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包括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的权利。
《消保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消保法》第二十六条还规定: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课程协议》约定课程到时间自动作废,就是典型的格式条款,应为无效条款。吴先生可以主张解除协议,并要求退还剩余课程的费用。
处理结果
经过分析,律师建议吴先生可以先以律师函的方式维权,要是不行再打官司。
吴先生觉得有道理,于是律师帮他起草了一份律师函发了过去。
该培训机构呢收到律师函后就转变了态度,但又不想失去一名客户,于是提出给吴先生免费更换一个更适合的课程方案,吴先生经过了解和慎重考虑,也接受了这个提议。
虽然最后不是以退费告终,但是这一次,吴先生才感觉自己的钱没有白花。
日常生活中,有些司空见惯的现象未必合理,更未必合法,但是沉默是无法带来改善的,只有勇于依法维权,才能够让我们的社会环境更加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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