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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析关于汇票保证的记载事项!

2024-5-24 17:17:37发布5次查看ip:发布人:
汇票保证的记载事项又称汇票保证的法定款式,在讨论汇票保证的记载事项之前,我们首先叙述有关汇票的保证的几个基本问题。
第一,汇票保证可以在什么时候进行?票据法对此没有明文规定,在解释上票据保证可以在汇票的到期日前为之,也可以在到期日后或拒绝证书作成以后,还可在消灭时效完成后。
第二,关于保证人。依票据法第58条第2项规定,保证人除了票据债务人以外,任何人都可以担当,包括自然人或法人。依民法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没有做保证人的资格;法人公司也不能做保证人。公司法第16条第1项规定:“公司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得为保证者外,不得为任何保证人。”公司是营业性的法人组织,公司经理、董事在法律或公司章程认可的营业范围外为保证人,则属于擅自行使代表权,对公司或商号当然不生效力。众所周知,公司的财产是法人财产,为保持公司财产的稳定,公司法设置此项规定,以防止经理、董事损害公司利益,这与票据法第5条规定并不矛盾。关于保证人的人数,票据法没有限制,如果两人以上共同保证时,各保证人应负连带责任,即各保证人应各自负担票据上的全部责任。
第三,关于被保证人。被保证人可以是票据上的任何债务人,如承兑人、发票人、背书人、参加承兑人等。
第四,关于保证的记载处所。依票据法第59条规定。保证应在汇票或其誊本上记载,无论汇票正面或反面均可、粘单上是否可以记载保证,票据法无明文规定,但依照有关背书记载的规定,背书是可以在粘单上记载的,汇票保证既然存在为背书的保证,则保证亦可在粘单上记载。
汇票保证的记载事项:
票据行为是要式行为,票据是要式证券,保证作为一种附属的票据行为,自然必须具备法定方式,具备法定记载事项。票据法第59条详尽规定了汇票保证的记载事项:保证应在汇票上或誊本上记载下列各款,由保证人签名:一、保证之意旨,二、被保证人姓名,三、年、月、日。其中,最重要的依然是保证人的签名,下面分别予以说明:
1、保证之意旨。这是指汇票保证人必须在汇票上以明确的文义表示自己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依惯例,保证人须在汇票上记载“保证人”字样。这是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其目的是把保证行为同其他票据行为区别开来。
2、被保证人姓名。被保证人的法律地位如同民法保证的主债务人,如果未记载被保证人,依票据法第60条规定,汇票保证未记载被保证人,如果能够推知谁人为被保证人,则以被推知的人为被保证人。例如,保证人仅在发票人姓名旁签名,可推知为发票人保证;保证人在背书人名旁签名或者
签名于汇票粘单时,推知为背书人保证‘在未记载被保证人又无法推知的情况下,票据法拟制法律后果。票据法第60条第1项规定:“保证未载明被保证人者,视为为承兑人保证,其未经承兑者,视为为发票人保证。”承兑人是汇票的主债务人,为承兑人保证,从执票人的角度看,等于增加了另一个主债务人,这徉就加大了偿付的保险系数,对执票人是极为有利的。发票人是汇票权利人行使追索权的极端,为发票人保证,可以免除票据上绝大多数债务人的责任。故票据法特推定上述两种票据债务人为未记载被保证人时的法律拟制。
3、保证年月日的记载。票据保证应记载年月日,如未记载,依票据法第60条规定,以发票年月日为年月日。保证年月日记载的意义在于确定保证生效的日期,此外,还有确认保证人在保证时是否具有行为能力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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