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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干货】学《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质证方法》培训总结(一)

2024-5-24 1:47:27发布3次查看ip:发布人:
司法会计鉴定一般在刑事案件中较为常见,但是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等网站的调查显示,全国五类刑事案件,包含贪污、挪用、职务侵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诈骗,司法会计鉴定质量情况堪忧,近半存在各式各样的问题,主要包含23类:
问题1:用“以……名义”发表鉴定意见,违背了客观、公正原则。类似的还有“以个人名义”、“以单位名义”、“以春节值班名义”等:,鉴定是不能对犯罪行为进行鉴定的。
质证依据:《人民检察院司法会计工作细则(试行)》
第三条 司法会计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独立的原则。
问题2:对犯罪嫌疑人(负责人)进行指向的,认定行为人的职务,用“xx担任xx岗位期间”、“xx利用xx职务之便”等表述,出现超范围的鉴定。
质证依据:
第八条 司法会计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为了查明案情,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对案件中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材料进行检验,对需要解决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并提供意见的一项活动。
第九条 司法会计鉴定范围:
(一)资产历史成本的确认;
(二)资产应结存额及结存差异的确认;
(三)财务往来账项的确认;
(四)经营损益、投资损益的确认;
(五)会计处理方法及结果的确认;
(六)其他需要通过检验分析财务会计资料确认的财务会计问题。
问题3:直接认定行为人,如xx经手做xx,xx虚开发票,xx将单据抽出、xx应对资金去向负责、xx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集资等表述。
司法会计检验报告与司法会计鉴定书区别在于:检验报告是客观反映事实,不进行分析论证,相当于选择题,有或者没有、怎样;而坚定报告,则是论述题,要表述为什么。
问题4:对账外发生的事项进行认定,如:“私分”、“合谋”、“银行卡(或某现金)在某人手上掌握的事实存在”、“未经集体讨论决定”、“xx应xx要求虚开发票”、“xx参与虚假合同”、“在xx授意下”、“挥霍”、“经xx介绍”、“经催收”、“没有合法经营手续、未经国家任何部门批准”、“出境赌博”、“xx款项系xx人垫付”、“xx业务未实际发生”等表述。
一般出现这些表述的原因,主要是:1.根据侦查人员的询问笔录做出的;2.自己参与案件侦查或者调查。
质证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问题5:对言辞证据直接认定,依据询问笔录、自述材料、证人证言、聊天记录佐证、依据受害人笔录、经xx人证实、经xx人辨认所做出的认定。
质证依据:
《细则》第二十四条 制作鉴定文书须遵守以下规定:
(二)鉴定意见不得依据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非财务会计资料形成;
问题6:仅仅依靠账本做出鉴定,检验材料不足。
质证依据:
《细则》第十一条 委托鉴定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鉴定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材料,如会计报表、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记账凭证及所附原始凭证、银行对账单等;
(二)与鉴定有关的勘验检查笔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等;
(三)鉴定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鉴定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鉴定:
(一)送检材料不足需要补充才能继续鉴定的;
(二)委托单位或部门要求中止鉴定的;
(三)其他需要中止鉴定的情形。
中止鉴定的,应当书面说明原因。
问题7:将评估事项作为鉴定事项委托。
评估报告与鉴定报告不同,评估需要的资质与鉴定所需要的资质也不同。预计收入、预计成本、预计损失,均不可作为鉴定使用的依据。
质证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以上学习内容均来源于北京律协组织的章宣静老师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质证方法》培训课程。仅供律师界各同仁办案使用,禁止作为商业目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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