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上海分类信息网
免费发信息

房产税的“正当性”与“合法性”

2024-4-3 10:06:11发布10次查看ip:发布人:
(原创: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王永敬律师
本文作者是武汉大学秦前红教授的博士生王永敬律师,他对房产税的正当性和合法性作了简明扼要的专业性分析,证明了在现有的土地制度下,政府收取房产税没有正当性和合法性。)
房地产税是个伪命题,土地是国有的,我不是所有权人,凭什么为该土地财产交税?如果土地是我的,我又为何为之交税?而且,获得土地使用权环节已交了土地出让金及n多税费,为何还要交关于土地的税?
至于房产税,可以算是个正概念。在土地私有制的国家和地区是比较通行的。因为,即便你对土地拥有永久的、绝对的所有权,没有正当及合法理由对该土地征税,但你在私人土地上修房屋用于居住或经营,必然需要使用配套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包括教育、医疗等),所以,有正当理由开征房产税。可见,具有社区公益性,取自社区、用之社区,故而不同的社区房产稅标准也不同。
我国房产税和土地使用费的起源对外资企业征收,因为土地实行全民所有制,外资企业不属于全民所有制的全民之列,其房产使用了土地就得交土地使用费(因为土地近是使用,故称为土地使用费,而非税),其房产使用公共设施服务就得交房产税。后来经八十年代中期陆续出台《房产税暂行条例》、《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后,推广至所有经营性房地产,其原理仍然是你的经营性使用了全民土地和配套公共设施。
自一九九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条例》出台后,经营性房产(包括商品房)的土地使用权均通过缴纳土地出让金及基础设施配套费取得,而且基础设施配套费往往高于土地出让金,此条例出台以后,对经营性房产征收房产税的正当性已经丧失。进入二十一世纪,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已隐去公共设施配套费概念,一并叫做土地出让金,以便征收房产税师出有名。我们拥有的房地产,已经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公共设施配套费、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地方教育附加税、城市建设附加税等,该繁多税种在征收房产税的传统国家和地区(包括港澳台)是不存在的,这些税费已经超越了合理的房产税税负,现在再征收房地产税,不是雁过拔毛,而是剥皮剔骨了,缺乏正当性。
由上可见,房产税与土地使用税并非新税种,只不过目前可能要改头换面了。原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是对经营性房地产征收,以后可能根据家庭房产数量征收,无论你用户什么用途。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原来划归财产税类别,从之后的征税目的看,它们变形为收入调节税种类。但是,你的房产交了房产税后,按目前税制,你的租金收入还需要交所得税。
值得注意的是,《房产税暂行条例》及《城镇土地使用税》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特定时期授权国务院制订的授权立法。人大授权立法,具备法律的效力,其重大修订,应当按法律、而非行政法规的立法程序完成。自2000年《立法法》出台后,关涉人民基本权利(包括财产权)的法律问题,也应当通过法律来规定。更何况,人大授权立法的授权,也不是永久的,退一步说,在《立法法》生效后,即使是永久的授权也因《立法法》的后法效力而终止。遗憾的是,关于房产税这一关涉人民重大权利的税种的全面开征的改革与修改意见,惯性般的充斥着财税行政机关的意见和目标,还完全走在通过行政法规、甚至是通过行政文件(命令)来修改及贯彻的老路子,让人看不到“无代议不征税”的税收法定原则的影子,也与现行有效《立法法》构建的立法体制相违背。回顾一下监察委改革与营改增改革,其实已经践行了行政超越立法而行事的、偏离依法治国方针的治理路径,这种路径不应被依赖,更不应被推崇。
该用户其它信息

VIP推荐

上海分类信息网-上海免费发布信息-上海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