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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返建设厅文件明文规定的招投标是不是应该给予资格取消

2024-1-24 12:54:13发布13次查看ip:发布人:
尊敬的领导您好!我院于2017年2月17日参加了“新昌县大明区块道路设计服务的投标工作”,参加此次投标的单位一共有17家设计单位。其中16家单位都严格执行建设厅颁发的浙建设《2007》67号文件第7条“在招投标的同时须持有进浙备案证的规定”,据查其中“中国电建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从未在我省建设厅有过任何备案,但是现在电建西北不仅成为有效投标人还成为此次投标的中标候选人,这个明显不公正公平的结果无法让我院包括其他设计院接受,望相关领导给我院和其他相关设计院一个公正合理的说法。同时也维护了省建设厅作为行政主管部门的执行权利和威望。杜绝行业市场的不公平 公正竞争。还给行业一片净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因此,你反映的问题请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县公管办2017年2月24日
新昌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7/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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