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女士来电反映,位于天安经典2期旁人民公社餐饮店,每天将音响开的很大声,严重打扰到周边居民。烦请有关部门介入核实并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第四十四条: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喇叭音响噪声扰民不属于我局管辖范围,建议转公安部门处理。(环保分局于 2017-6-30 18:07回复)
经我局民警调查,该辖区不属于我局管辖范围,建议转蕉城分局办理。(公安分局于 2017-7-4 16:41回复)
周女士:
您好!你的来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针对你反映的问题,我局蕉南派出所民警前往天安经典2期旁人民公社餐饮店进行走访,民警对店铺音响噪音扰民问题进行劝说并责令改正,要求店主尽量减小音量,避免影响周边群众休息。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2017年7月7日
(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于 2017-7-7 16:40回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