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预产期是11月初,到新的职工生育规定要到12月1日才实施,那么我还在休假期间,是按照旧的办法来计算产假还是新的呢?这胎是符合国家生育指标的,二胎有没有晚育假可以休?
您好!对于符合政策生育二胎的,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根据《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者),可增加产假三十天。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比法定婚龄迟三周年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三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由此可见,晚育假期是针对生育第一个子女时的奖励假期。
2015-10-19 15:18: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