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18六五环境日,是新环保法实施以来的第4个环境日。
01
嘉定环保在行动,据区环保局介绍,2018年1至4月全区pm2.5浓度为52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5.45%,水环境质量总体稳定
关于放管服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1.进一步实行简政放权
区环保局发布实施优化营商环境十条举措,实行简政放权,严格按照国家要求取消相关审批事项、降低部分环评审批事项、精简环评收件材料、优化审批审查流程,采取统筹区域排污指标、简化微量排污指标审批等措施,全面提升环评审批效率。依法取消所有项目试生产和竣工验收审批,餐饮等58个项目类别登记表取消行政审批,实行网上备案;养老院、学校等4个项目类别直接予以豁免。审批资料进一步精简,申报资料由原来的13项减少到4项。1-4月,21个微量排污建设项目的总量审批得以豁免,占审批项目总数的84%。
2.进一步提升政务公开
政务大厅网站上实时更新行政许可办事指南、印制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和建设项目自主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指导手册;实行微笑服务,认真接待咨询;主动开展,开展对企业、工业园区和经济城各项业务培训,普及最新环保行政审批政策和管理事项。
3.进一步加强企业服务
年初以来,针对企业普遍反映对当前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不掌握、不熟悉的现状,区环保局分街镇、分片区对企业进行系统性环保法规技术培训。培训以常见环境违法行为后果为切入点,详细阐述可能发生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以企业筹建、日常运行、转型发展(关停)为完整周期,详细介绍各类环保要求;以身边真实案例“以案说法”,具体指导企业做好环境管理工作。年初以来,区环保局连续举办宣讲培训35场,参加培训企业超过7000家。
重点领域污染防治工作推进情况
1.水污染防治工作
将水环境国考断面苏州河-黄渡断面及其13条一级支流,18个市考断面及其67条支流的环境质量达标要求纳入街镇政府环境保护考核,并初步完成嘉定区水污染防治计划专项考核方案的编制。
初步完成苏四期范围内1914家企业排查,相关整治工作正加快推进;启动实施中小河道周边工业企业排查整治工作。
2.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根据市政府要求,制定实施《2018年嘉定区春冬季空气质量保障强化方案》和《2018年嘉定区大气污染防治方案》。
深化实施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持续实施中小燃油、燃气锅炉提标改造;推进污染防治精细化管理,落实重点企业重污染应急“一厂一策”;科技助推大气治理,运用无人机技术对重点区域开展巡查,精准锁定污染源,及时落实整改。
嘉定区大气环境相关执法共出动1651批次,5636人次,检查工业企业474家、各类建筑工地336个、各类生活源1552家。
3.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开展重点企业土壤详查。年初以来,我区启动400余家重点行业企业的详查相关工作,现已基本完成入户调查,后续将开展土壤监测。
地块全生命周期环境管理。我区严格执行土地全生命周期环境管理制度,1至4月,全区共完成26块地块的场地调查工作,其中1块将开展治理修复。
推进重点污染地块修复。近年来我区最大的一个土壤修复工程-城北大居地块的土壤及地下水修复工程现已启动,区环保局落实严格监管措施,推动该项目顺利有序、规范高效实施。
4.重金属污染治理工作
2018年是嘉定区涉重金属企业污染整治攻坚年。区环保局由事后执法主动向事前服务、事中监管转变,进一步优化嘉定区涉重金属企业生产布局,提升全区涉重金属排放企业的装备设施、生产工艺、污染治理技术和内部管理水平,切实推动从末端治理向源头管控转变,从稳定达标向精细化管理转型升级,进一步削减重金属排放总量。
5.环境执法工作
环保行政处罚强度明显加大。今年1-5月做出处罚决定63件,处罚金额1664.15万元。污染案件行刑对接态势保持高压,今年已有5起污染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公安处理。
关于环保三年行动计划进展情况
年初以来,区环保局牵头启动并有序推进第七轮环保三年行动计划各项市、区级项目。各项工作进展顺利。
嘉定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进展
2018年,生态环境部全面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第一次普查是2008年)。年初以来,我区污染源普查进展顺利。
02
嘉定全区在行动
6月5日“清华环境企业联盟嘉定协作中心”揭牌
安亭镇
嘉定新城(马陆镇)
南翔镇
江桥镇
徐行镇
外冈镇
华亭镇
嘉定镇街道
新成路街道
真新街道
嘉定工业区
菊园新区
03
嘉定全民动起来
市环保局昨天发布,新修订的《上海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明起将实施。新《办法》在原有电话、来信来访渠道上,增设了微信举报方式;同时,对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提供重要证据或对案件办理有其他重大贡献的,最高可以给予5万元的奖励。详情请点击下文:
上海市环境违法行为
举报奖励办法(摘要)
举报途径
举报人可以通过下列途径向环保部门举报环境违法行为:
(一)微信:“12369环保举报”平台;
(二)电话:12345市民服务热线、12369环保举报电话;
(三)网络:“上海环境”网站“网上举报”栏目
(http://www.sepb.gov.cn);
(四)来函、来访:上海市环保局信访办(大沽路100号,邮编200003)或各区环保局信访部门。
(五)通过其他部门转送、移送至环保部门等其他途径。
奖励范围
对日常监管中难以发现的、侵害公众利益、环境危害后果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实施奖励:
(一)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二)非法倾倒、转移、处置工业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的;
(三)排污单位或第三方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存在其他弄虚作假情形的;
(四)未经批准或备案,非法使用、销售、转移放射源的;
(五)未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
(六)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的;
(七)锅炉、窑炉排放明显黑烟的;
(八)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
(九)拒不执行空气重污染应急预警期间限产停产决定的;
(十)其他环境违法行为,影响较大的。
奖励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举报,可以给予奖励:
(一)所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基本违法事实、线索或者照片、视频等证据;
(三)举报内容经环保部门查证属实;
(四)同一举报内容未获得其他部门奖励。
奖励标准
(一)举报一般环境违法行为,可以给予500-5000元的奖励;
(二)举报危害较大的环境违法行为,可以给予5000-20000元的奖励;
(三)举报重大环境违法行为、提供重要证据或者对案件办理有重要贡献,最高可以给予50000元的奖励。
荣誉奖励
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对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不适用奖金奖励。
对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改善环境质量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授予荣誉称号。
保密义务
环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举报人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举报人信息。环保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泄露举报人身份信息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部门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