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环境日 杨浦区检察院积极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2018-6-5 15:30:00发布74次查看
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保护生态环境,人人有责。
作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杨浦区检察院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积极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努力推动、维护和实现公共利益,提升人民群众新时代获得感、幸福感。
下面就来看看杨浦区检察院的公益诉讼工作吧。
2017年8月10日
杨浦区检察院举办以“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为主题的检察开放日活动,市、区人大代表以及市院代表委员联络室、区人大内司委领导应邀出席。
2017年8月29日
杨浦区人大常委会主任魏伟明批示,杨浦区检察院邀请人大代表参加检察开放日的做法值得肯定,希望进一步加强探索,推进本区公益诉讼工作取得新成效。
2017年9月7日
杨浦区检察院制定《杨浦区人民检察院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方案》。向杨浦区人大常委会作本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情况的报告。
2017年9月15日
杨浦区委政法委书记卢焱对杨浦区检察院公益诉讼工作作出批示,杨浦区检察院积极探索公益诉讼新路,杨浦区政法委应在配合建立内外协作机制方面给予支持。
2017年9月18日
杨浦区人大常委会主任魏伟明对杨浦区检察院公益诉讼工作作出批示,“区检察院高度重视区人大常委会对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审议意见的办理工作,认真研究开展公益诉讼的具体措施,工作有力,推进扎实。望在完善机制、突破难点,发挥优势上加强探索,努力形成杨浦检察工作的新亮点。”
走访环保局、国资委、市场监督管理局、民政局等行政机关。
2018年4月23日
请示杨浦区委政法委建立检察公益诉讼协同机制。
2018年5月24日
杨浦区公益诉讼工作专题座谈会召开。
2018年5月28
行政机关与杨浦区检察院正式签订、实施《关于部分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协同机制的实施办法》。
小科普
检察机关查办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检察机关查办案件范围
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主要包括因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造成的污染环境案件类型。包括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固体废物污染等。
检察机关应该调查的事实
首先,检察机关应当调查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即环境遭受污染的过程、事实和程度。
调查方式:检察机关向环保部门、国土部门、林业部门等行政机关以及公安机关调取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案件卷宗材料,结合询问违法行为人及相关证人,从而确定案件事实。
其次,检察机关要调查负有法定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权限和法律依据。
调查方式:通过法律数据库查询生态环境领域的相关法律文件,涉及内部文件的,可以前往相关单位调取收集,结合询问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咨询专家意见,确定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单位及其具体的岗位职责。
最后,要查明行政机关不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证据。
检察机关进行审核的过程
01
对调查所获得内容进行审核
02
诉前审查结果
A:终结审查的,应制作《终结审查决定书》。
B:经查确有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03
检察建议
检察机关要在七日内将《检察建议》发送被监督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两个月内依法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书面回复检察机关。但出现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继续扩大等紧急情形时,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行政机关在十五日内依法履行职责。
04
起诉审查程序
制作《起诉审查报告》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由检察官办理组集体形成意见后,报经检察长批准。决定起诉的,制作《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书》;决定不提诉讼的,制作《结案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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