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世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金赛阳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并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18)办字第232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金赛阳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人民币捌万伍仟元整。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即产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