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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授权黄浦等区人民政府开展公共停车场(库)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区域试点的通知

2018-6-1 0:00:00发布91次查看

沪发改价管〔2018〕7号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授权黄浦等区人民政府开展公共停车场(库)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区域试点的通知
黄浦区、徐汇区、长宁区、普陀区、虹口区、浦东新区、宝山区人民政府:
为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合理调节停车供需,更好地发挥静态交通对动态交通的调节、引导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市政府第85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等规定,经市政府同意,授权黄浦区、徐汇区、长宁区、普陀区、虹口区、浦东新区、宝山区人民政府开展公共停车场(库)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区域试点(以下简称“区域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区域试点的价格管理方式
由试点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处于区域试点范围(详见附件1)内的公共停车场(库)机动车停放收费进行管理,根据需要自主制定或调整收费水平。
区域试点范围内的公共停车场(库)计费规则由市物价、交通部门统一制定(详见附件2)。
各试点区如需进一步扩展试点区域范围或对具备条件的公共停车场(库)实行市场调节价,需报经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交通委审核同意后,由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二、区域试点价格管理的有关要求
(一)合理制定政府指导价
试点区应对试点方案进行充分论证,认真听取相关各方意见,综合考虑静态交通矛盾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政府指导价,设置一定的调价周期、调价幅度等。
(二)规范经营者收费行为
试点区应当明确经营者调整停车收费标准时提前对外公示、报送主管部门等行为规范要求,合理引导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试点区市场监管部门应督促经营者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公共停车场(库)出入口及收费处醒目位置公示标价牌,标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定价形式、收费标准、计费规定、收费依据、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收费服务公示牌范式详见附件3)。
(三)稳妥推进试点工作
试点区根据实际情况,有价格调整需求时,应及时向市级部门报送价格调整方案及工作进度,把握不同试点区块的推进节奏,由市级部门统筹协调后实施。
三、区域试点的配套措施
(一)加强行业事中、事后监管
试点区应加强公共停车场(库)行业管理,切实提升管理水平,妥善处理相关价格纠纷。试点区应做好停车数据监测分析及价格调整效果、社会反响等评估工作。
试点区交通部门要加强企业停车经营备案、行业质量信誉考核等管理措施。市场监管、交通执法部门应通过提醒告诫、联合检查等多种方式,加强停车收费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
(二)加强静、动态交通联动管理
试点区交通、公安等部门应加强联动、综合施策,合理优化公共交通网络,为市民提供更高效、便捷的公交服务,优化设置路内停车区域及时间,满足合理的机动车停放需求。
(三)推进停车信息化管理
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停车信息化管理,在泊位静态信息查询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停车泊位供给动态信息查询,强化停车诱导系统建设,提高停车设施利用率及道路通行效率。
本通知自2018年6月1日起实施。
附件:
1、公共停车场(库)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区域试点范围表
2、公共停车场(库)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区域试点计费规则
3、公共停车场(库)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区域试点收费服务公示牌(范式)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2018年5月28日
附件1:
公共停车场(库)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区域试点范围表
序号
行政区
试点区域数量
试点区域范围
1
黄浦区
4块
人民广场区域:西藏中路、延安东路、成都北路、新闸路围合区域。
南京东路步行街区域:北京东路、中山东一路、福州路、西藏中路围合区域。
淮海商业街区域:陕西南路、延安中路、延安东路、西藏南路、复兴中路围合区域。
豫园区域:人民路、新开河路、中山东二路、复兴东路、中华路围合区域。
2
徐汇区
1块
徐家汇区域:北至广元西路,南至中山西路,西至宜山路,东至天钥桥路和天平路
3
长宁区
1块
虹桥古北区域:玉屏南路、中山西路、凯虹路、伊犁路、古羊路、古北路合围区域。
4
普陀区
1块
真如曹杨区域:志丹路、光新路、江宁路、长寿路、万航渡路、曹杨路、宁夏路、金沙江路、大渡河路、云岭东路、真北路、新村路围合区域。
5
虹口区
1块
四川北路区域:江西北路、海宁路、四川北路、东宝兴路、宝山路、同心路、西江湾路、花园路、四川北路、溧阳路、长春路、海伦西路、邢家桥北路、衡水路、乍浦路、天潼路围合区域。
6
浦东新区
1块
陆家嘴区域:浦东南路、东昌路、黄浦江边围合区域
7
宝山区
1块
大华区域:大华地区区界与中环线围合区域(包括紧邻中环的宜家家居停车场)。
附件2:
公共停车场(库)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区域试点计费规则
一、计费方式
公共停车场(库)可实行按时计费、按次计费和长期协议三种计费方式,具体如下:
1、实行按时计费,应具备计时设施(设备)。机动车停放时长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超过1小时以半小时为计费单位;超过8小时至24小时之内按8小时计;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超过部分按上述标准重新计算。
2、实行按次计费,以机动车辆单次进、出场(库)计,由经营者明确相应计费细则。
3、实行长期协议,经营者可根据供需情况与车辆停放者协商确定包日、月、年等计费方式。
二、免费停放时间
鼓励公共停车场(库)设置免费停放时间,具体时长标准由经营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车辆分类
机动车停放服务对象的车型分为小型车、大型车(按照公安交警部门规定的车型分类)、特大型车(载重八吨以上货车或铰接式客车和拖挂车)、特种车(车身长十四米及以上或载重四十吨及以上的车辆)、摩托车。
四、差异化计费方式
鼓励公共停车场(库)根据停车泊位供需情况,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实行日间和夜间、工作日和周末等差异化收费,并标明相应时段的计费水平、方式,合理调节停车供需矛盾。
附件3:
公共停车场(库)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区域试点收费服务公示牌(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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