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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明这起非法持枪犯罪 法院院长、检察长为何双双出庭

2018-5-22 17:07:23发布81次查看
  近日,一起因被告人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在崇明法院第一法庭开庭。崇明区法院院长朱丹担任审判长,区检察院检察长朱庆华出庭支持公诉。
崇明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等数十人前来旁听
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案缘何如此受关注?
法庭辩论阶段,被告人徐某的一段供述揭开了答案。
“被告人,你用枪支除了打过饮料瓶,还打过什么?”审判长朱丹讯问到。
“我在岛上的一片树林里打过麻雀。”被告人徐某低头回答到。
据悉,案件发生在一年前,2017年2月,被告人徐某通过微信与他人联系并获得枪支两支及铅弹若干,之后便将两支枪支藏匿于暂住处。
2017年6月,公安人员根据线索获知被告人徐某有涉枪嫌疑,遂将其传唤到案,并在其暂住处的面包车内查获枪支两支、子弹一发及打气筒一个。到案后,被告人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经检验,上述两支枪支枪口比动能分别为117.58j/cm2、35.18j/cm2,均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可以击发并具有致伤力;子弹一发为5.5mm铅弹。
在审判长朱丹的主持下,控辩双方围绕枪支购买渠道、用途、致伤力大小、行为人持枪资格、持枪动机目的、到案后表现等方面进行发问和质证。
当天上午,合议庭对该案当庭宣判。
崇明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我国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二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予从轻处罚。
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枪支管理制度,综合考虑涉案枪支的用途、致伤力大小以及被告人的犯罪动机、到案后的悔罪表现等因素,依照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被告人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提醒
目前,崇明被划定为野生动物禁猎区,对野生动物的保护被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崇明正建设鸟类天然博物馆和候鸟天堂,本案虽然是一起非法持有枪支犯罪,但在侦查以及审理中,我们发现被告人曾利用非法持有的枪支实施打鸟的行为,其行为虽然尚未构成非法狩猎罪,但是对崇明鸟类资源构成了极大的威胁。
院长担任审判长审理这一涉环境资源要素的刑事案件,彰显了我院加大环境资源保护的坚定决心。被告人被判刑入罪,对于破坏鸟类资源的个人或组织也是一种警示。
下一步,我院将协同区检察院共同做好涉环境资源要素的刑事案件的识别和审理工作,形成工作合力,推动环境资源保护的前端管理,不断提升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的水平。
禁猎区范围内,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禁猎区范围内,除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外,同时禁止使用以下猎捕工具和方法猎捕野生动物:
(一)弓箭(弩)、射钉枪等击发类工具;
(二)捕鸟器、捕蛇夹等捕捉类工具;
(三)以人工模拟发声、食物、活体动物或者动物标本等进行诱捕,但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依法经批准的除外;
(四)崇明区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的其他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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