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最新公布的《上海市崇明禁猎区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于5月15日起施行。《管理规定》明确,禁猎区范围内,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禁猎区范围内,除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外,同时禁止使用以下猎捕工具和方法猎捕野生动物:弓箭(弩)、射钉枪等击发类工具;捕鸟器、捕蛇夹等捕捉类工具;以人工模拟发声、食物、活体动物或者动物标本等进行诱捕,但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依法经批准的除外;崇明区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的其他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 本规定所称的野生动物,是指以下陆生野生动物:列入国家和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列入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经科学评估确需保护的,并由崇明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需要普通市民注意的是,《管理规定》还明确: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以及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前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根据《管理规定》,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崇明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对食用者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购买者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同时,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以规定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名称、别称、图案为内容,制作招牌或者菜谱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崇明区野生动物、公安、市场监管、交通等部门以及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举报非法猎捕、生产、经营、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等行为。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反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