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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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已受理申请人管石兰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18)办字第110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管石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民币肆万陆仟陆佰陆拾陆元陆角玖分;
二、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管石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人民币壹万柒仟捌佰壹拾柒元整;
三、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管石兰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壹万柒仟捌佰壹拾柒元整;
四、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管石兰伤残鉴定费人民币叁佰伍拾元整;
五、对申请人管石兰的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