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民告知
2018-5-7 0:00:00发布68次查看
根据《上海市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要求,从业人员(年满16周岁以上,在本市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直接从事供、管水的四类人员)接受健康检查公共服务时,应当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注册在本市的食品、化妆品、公共场所、饮用水等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等)、《便民饮食店临时备案公示卡》或者《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公示卡》的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用人单位或经营者公章;首次申请尚未取得《便民饮食店临时备案公示卡》或者《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公示卡》的,提供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申请表或者食品摊贩经营信息登记表;
(二)用人单位出具的用工证明或拟录用证明(如劳动合同、工作证、就业协议书等);
(三)从业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注:《黄浦区卫生区复审工作专用体检指引单》自2018年5月1日起,不再发放。
本区定点医疗机构友情提示:
黄浦区体检站(南车站路501号,63211044)
黄浦区中西医结合医院(黄家路163号,63774871*342)
东南医院(瞿溪路1100号,53022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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