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展强电子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任翠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18)办字第399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对申请人任翠要求你单位确认2017年2月27日至2018年2月27日期间双方具有劳动关系的请求事项,予以支持;
二、 对申请人任翠的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