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办理机动车临时号牌 两人因买卖国家证件罪被判刑
2017-11-10 0:00:00发布68次查看
2016年4月14日上午,松江区交警支队民警在处理一起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的交通违法行为时,发现陪同前来处理违法行为的某汽车销售服务人员有伪造、买卖车辆临时号牌的嫌疑,经进一步侦查,一连串涉案嫌疑人先后浮出水面,随着“下家”的层层落网,警方抓获了售卖“假临牌”的“上家”马某。
马某到案后供述,对于已经办理过三次临时机动车牌照的车主,如果客户能够提供新发票,他就让客户更改发票上的车主姓名,以此办理新的临牌。如果客户提供不了新发票,马某就动用自己的“歪招”,用一个新的数字或字母贴在客户身份证号的末尾,再一起复印,印出来的身份证信息就有了变动。这种“二次复印”的伎俩看似“机灵”,然而办理人员在向车管所申领上海机动车临时牌照时,车管所的工作人员不仅会收取车主的身份证、车辆购置发票、车辆合格证及交强险保单的复印件,还会要求其提供材料的原件进行核对,检查信息是否有出入。那马某是如何蒙混过关,办理出临时号牌的呢?
原来,在某车管所里,马某有一个自己的“内应”——陈某。陈某是交通服务协管中心的工作人员,每当马某来到其窗口办理临时牌照时,会向其使个眼色,之后将材料放在陈某的接待窗口上,陈某收入材料后,虽然明知马某递交材料存在缺少部分原件甚至是没有原件的问题,依旧输入系统替其办理,并在事后收取马某给予的“好处费”及香烟。
靠这种“里应外合”的操作手法,马某在2016年1月至3月间,多次骗取机动车临时号牌,并以每张1000元的价格出售给茅某、张某等人。马某、陈某两人扰乱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松江区检察院提起公诉,马某、陈某被依法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检察官说法
近年来,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临时号牌的违法犯罪现象日益突出,已严重影响到了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和社会公共信用关系。
本案中,马某、陈某因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判刑,两人多次骗取的机动车临时号牌(系“临时行驶车号牌”的俗称),是公安机关在特定情形下,向申领人制发的道路行驶凭证,其载明内容及效力与机动车行驶证基本一致。
机动车临时号牌有别于机动车正式号牌,其除具备机动车正式号牌的识别作用外,还具有证明作用,属于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机关证件”。
从功能效力上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登记规定》、《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机动车正式号牌的申领人在取得正式号牌的同时,将会取得机动车行驶证;而机动车临时号牌的申领人在申领机动车临时号牌时暂未取得机动车行驶证。在前一种情形下,机动车若欲上道路行驶,需将机动车正式号牌悬挂于规定位置并携带机动车行驶证;在后一种情形下,仅悬挂机动车临时号牌即可上道路行驶。
综上,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经审议后认为,机动车临时号牌属于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机关证件”,松江区检察院于2016年9月21日对被告人马某、陈某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提起公诉。松江法院采纳检察院指控意见,于同年10月24日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分别判处马某、陈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另外,要特别提醒大家注意的是,根据从2017年3月25日开始正式实施的新版《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的规定,公安机关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次数从之前的3次减少到了2次,每张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不得超过15日。
上海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