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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新规于5月1日起实施

2018-5-4 9:00:00发布88次查看

为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公安部近日修订发布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并于2018年5月1日起施行。对比修订前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新规集中体现了便民利民、公平效率、严格规范、公开透明的要求,对交通事故处理的多项制度进行调整完善。
在完善事故复核程序、畅通法定救济渠道方面,出台了四项制度措施:
一是放宽了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不服申请复核的范围,将交通事故证明、适用简易程序事故认定以及路外事故认定三类情形均纳入复核申请范围,实现事故办案监督和群众依法申诉渠道的全覆盖。
二是为了给当事人申请复核提供更大便利,在原有规定向上级公安交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基础上,新增可以直接向原办案单位提出复核申请的规定,让群众少跑腿。
三是在事故责任复核环节,新增可以设立复核委员会的规定,广泛吸收行业代表、社会专家学者等人员参与,提高事故认定的公众参与度和公开透明度,促进公正公平办案。
四是取消交通事故进入司法程序不予复核的规定,并要求公安交管部门受理复核申请后,要将受理情况和复核结论告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减少司法成本,更好地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在规范事故处理收费、减轻群众负担方面,出台了四项制度措施。
一是对因扣留事故车辆产生的停车费用,明确由作出扣留决定的公安交管部门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但公安交管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费用除外。
二是对需要进行事故检验、鉴定的,规定检验、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
三是严禁公安交管部门指定停车场停放扣留的事故车辆,防止违规收费和勾连牟利等问题。
四是除依法扣留车辆的情形外,赋予事故当事人自行联系施救单位拖移车辆的选择权。
在简化办案程序、提高处理效率方面,规定对于未造成人员伤亡的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在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位置后,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进一步提高轻微事故现场撤离效率,防范由此导致的二次事故和交通拥堵。对于未造成人员伤亡的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可以通过“交管12123”手机app等快捷方式自行协商处理,减少事故处理和理赔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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