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
老百姓越来越重视保险了,
买保险是未雨绸缪,
让自己多个保障
但是,
买保险时的理赔规则
您都了解吗?
往往一些理赔规则,
最终让保险形同虚设……
是指在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而使被保险人财产受到损失或人身生命受到损害时,或保单约定的其它保险事故出现而需要给付保险金时,保险公司根据合同规定,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行为,是直接体现保险职能和履行保险责任的工作。
案例证明
外借过医保卡
自己患癌遭拒赔
市民黄先生去年投保了一项重大疾病险,当年10月,他被查出患甲状腺癌,在办理赔时,保险公司查到他的医保卡在2012年~2014年有多次肺炎、支气管炎等住院记录。保险公司认为他隐瞒病史,拒赔。黄先生称,他本人在2012年~2014年间根本没有住过院,但是医保卡借给亲戚用过。
那么问题来了,
家人拿自己的医保卡
买个药难道不行吗?
这个得看情况了,
有时候还真不行!
一专业人士解释...
如果用你的医保卡给家里人买了一些感冒药,维生素,跌打损伤膏,影响不大;
如果家人拿你的医保卡买的是治疗甲状腺结节、乙肝、冠心病等疾病的药或家人拿你的医保卡看的是以上疾病,那么影响很严重。因为这类的“病史”会直接影响保险公司的核保结论。
在买保险前
有外借过医保卡,该怎么办?
知道这些事,
保险没白买!
30岁的陈小姐,年初网上购买一份保额为30万元的重疾险,每年的保费4600元。购买时,有一份测评健康状况的表格,其中一项询问她是否罹患“再生障碍性贫血”,她没多想,就填的否。
结果在观察期间,因为一场感冒,她被查出患有“遗传型贫血”。此时,她慌了,因为还在观察期,会不会影响保险,会拒赔吗?
在观察期内被查出病症,
是否会被拒保或者影响理赔?
保险专业人士介绍,所谓观察期其实是等待期,指保险合同在生效的指定时期内,即使发生保险事故,受益人也不能获得保险赔偿,“这么做是为防止骗保。”
记者了解到,各家保险公司针对重疾、医疗和寿险都有等待期。常见的重疾险需90天~180天;医疗险大多为30天,而扁桃体、甲状腺、疝气、女性生殖系统疾病等待期120天;寿险一般是90天~180天,如果等待期内患病身故是无法得到理赔的,但由于意外导致的身故不受限。意外险没有等待期,一般次日立即生效。
“如果等待期内查出的是重大疾病,比如癌症,那肯定是被拒保的。”保险专业人士表示,但如果是慢性病,比如肺炎、甲状腺结节、乳腺增生、糖尿病等,一般保险公司会有三种方式处理
第一种:保险公司会退还保费,直接拒保;
第二种:承保,但是保险公司会适当地增加保费;
第三种:除外原则,就是客户目前所患疾病带来的风险后果比较单一,不会造成系统性的健康风险,保险公司就把这一块的风险给除外不保,而其它风险仍然在保障责任以内。比如甲状腺结节,最直接的影响就是重疾责任中的甲状腺癌,那把因甲状腺引起的所有并发症给除外了,对双方是公平的,保险公司是可以接受的。
保险专业人士说:
“
陈小姐查出的遗传型贫血属于普通慢性病,不会影响核保,再生障碍性贫血其实就是常说的白血病,跟普通贫血不一样。填写健康告知时,如有不清楚的情况,可多咨询保险公司。
”
高血压患者投保可能会被拒
家住黄陂的卢女士准备为自己购买一份重疾险和医疗险,由于自己有太多慢性病,但在药物的控制下一直调整得很好,可最后还是被多家寿险公司拒保。
很多人会觉得平时自己都控制得很好,就血压有点高,健康没什么问题,就像卢女士一样。其实,高血压会带来很多风险,比如中风、心梗、心衰竭、动脉瘤及外周动脉疾病等重症,因此不少保险公司也将其列入了黑名单。
万事没有绝对,根据世界卫组织及国际高血压学会(ish)给出的高血压分级标准,根据不同的血压值,一般可以分为一级(轻度)、二级(中度)、三级(重度),也有保险公司,用这样的分级作为是否可以核保的重要依据。
保险公司会根据不同的血压值作为核保的重要依据,来判断患病是否会增加理赔的几率。投保的保险公司不同、险种不同、个体情况和危险因素不同,核保的结果也不尽相同。因此,在投保前必须咨询专业人士问个清楚,问个明白,再决定是否可以保、怎么保。
哪些慢性病会被拒保或加费
保险公司人士介绍,常见的单纯性脂肪肝,寿险、重疾一般可以正常承保,如果再结合超重、血脂高、肝功能异常等,可能会加保费。但如果是由嗜酒引起的酒精性脂肪肝,寿险、重疾一般都要拒保。
糖尿病作为最常见慢性病之一,由于会导致一系列的重大疾病,已经确诊后,基本上重疾险和医疗险都会拒保。不过,仅为糖尿病前期,没有危险因素,没有出现脏器损伤和并发症的情况,寿险和重疾险有可能加费承保。对于有危险因素的,一般会拒保。
此外,各大保险公司都列出了2018年购买保险需要增加保费的几种常见病症,排在前十名的加费病症包括乙肝、体重过重、血脂高、肝功能异常、血压高、血尿、血糖高、肾结石、乳腺肿瘤、胃病(胃炎、胃溃疡),其中,前四个病症占到80%以上的比例,仅乙肝一项就已超过30%。
两年不可抗辩条款是误解
保险行业中一个广为人知、但又说不清道不明的条款——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出于对保险公司行为的约束,以及更好地保护被保人利益的初衷,2009年,我国《保险法》首次加入“不可抗辩条款”,在保险合同生效两年内,除非投保人停止缴纳保费,否则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主张解除保险合同。也就是说,保险签订两年后,保险公司就不能解除合同了。
很多人想当然的觉得“有了这一条款,即使带病投保,熬过两年就一定能获赔”,错误的认为这是带病投保的利器。
但其实《保险法》第16条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费也不退。
买保险的时候,你有责任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如果保险公司认为问题不大,正常承保或者加费承保,那么就算将来导致严重的疾病,保险公司也可以正常理赔。但如果故意欺瞒,甚至构成欺诈,两年不可抗辩就可能失去效力,必须在合法的基础上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