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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期间擅自离沪 从严处理被告人被判实刑

2018-4-29 18:04:21发布66次查看
原标题:取保候审期间擅自离沪 从严处理被告人被判实刑
为同伙盗窃手机望风,被公安人员抓获后,被告人徐某获准取保候审,也就是不用待在看守所里,只要在限制地域内等候司法 机关处理,很有可能从轻处罚处以缓刑。但被告人却擅自离开上海逃回老家,不仅重新被逮捕,在最后的审判阶段,也将酌情受到从重处罚。
站上被告席,有过三次盗窃前科的徐某仍没有意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
法庭上,公诉人指控徐某参与盗窃手机,为同伴行窃望风,但徐某矢口否认。徐某自称不认识三名同伙,在法官的追问他,他承认与他们是老乡,经常一起打麻将。
公诉人当庭播放了案发现场的监控画面。去年4月22日,徐某和三名同伙在静安寺地铁站出口处扒窃了一部手机,当时,徐某 跟随在被害人身后,遮挡路人视线。看到了证据,徐某当庭改口,辩称当时看到三名同伴行窃,自己没有及时制止,但仍然否认参与犯罪。
综合证据和同伴的口供,法庭认为徐某的辩解并不成立。而对徐某量刑更为关键的,是他在取保候审期间擅自离沪的行为。
案发后,徐某和三名同伙被警方抓获,考虑到徐某的犯罪情节较轻,警方对他采取了取保候审的措施。在案件审理期间,徐 某不允许逃避或妨碍侦查,并且随传随到。但当法官传唤徐某时,发现他已经擅自离开了上海,导致案件不能如期开庭。徐某的行为不仅对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造成了严重妨碍,也让自己成为警方的追逃对象,在一处汽车站,民警将徐某抓获,实施逮捕。
日前静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一案件,在法庭审理时,合议庭充分考虑了徐某擅自逃离的情节,作出判处实行的判决,因犯盗窃罪,徐某被处以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
徐某的三名同伙则另案处理,分别因盗窃罪被处以刑罚。
法律知识:
取保候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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