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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管理办法》解读材料

2018-4-20 16:58:23发布83次查看

一、关于验收申请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投入生产、使用前,应向节能审查部门申请对该项目开展节能验收工作。申请验收时,建设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
(1)《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申请表》;
(2)节能验收自查报告。
2、建设单位应根据节能验收工作需要,提供可证明落实节能审查意见中节能措施落实情况的相关文件,如设备采购合同及发票、设备检测报告、竣工图及设计方案等。
二、关于组织验收
3、节能审查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的节能验收申请后应组织节能验收工作,验收一般应在20个工作日内应完成,建设单位补正材料的时间除外。
4、节能验收主要包括以下工作内容:
(1)项目主要耗能工艺、节能技术方案、主要用能设备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情况;
(2)项目落实国家及上海市节能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中强制性要求情况。
5、节能验收工作以文件检查和现场查验核实相结合的方式开展。
文件检查主要是将建设单位提交的验收材料和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进行对比,检查其与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相符性。
现场核实主要在文件检查结果的基础上对节能审查意见中的强制性要求开展现场检查。通过现场设备查验、铭牌核查等方式,进一步核实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
现场验收人员应对文件检查和现场核实过程中做好相关验收记录工作,记录内容包括验收工作过程、验收访谈内容、验收发现以及现场照片资料、证据等。
对于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安装到位、调试等情况造成验收单位不能验收的用能设备或用能系统,验收单位可以进行复验。
三、关于验收结论及异议处理
6、验收单位应出具书面的节能验收意见,最后明确验收结论为“通过”或“不通过”,对于项目节能验收过程中发现以下问题的,节能验收结论应为“不通过”:
(1)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强制性节能措施;
(2)建设单位提供虚假验收资料,存在故意隐瞒、数据作假等情况;
(3)与国家及上海市节能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强制性要求不符的情况。
验收过程中,若发现项目采用国家及本市明令禁止或淘汰的生产工艺或设备,验收单位应将相关情况告知市节能监察中心依法处理。
7、对于节能验收不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整改,在完成整改后应再次向节能审查部门提出节能验收申请。
8、建设单位对节能验收工作结论有异议的,可向节能审查部门申请复核。复核应自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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