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彪典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任肥肥与你单位关于工伤待遇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17)办字第3148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任肥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民币叁万捌仟玖佰陆拾元整;
二、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任肥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人民币肆万玖仟零伍拾玖元整;
三、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任肥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肆万玖仟零伍拾玖元整;
四、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任肥肥劳动能力鉴定费人民币叁佰伍拾元整;
五、对申请人任肥肥的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