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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率先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衔接工作机制

2018-4-4 15:45:30发布64次查看

摄影:郑峰
东方网记者朱贝尔4月4日报道:今天上午,浦东新区举行《浦东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衔接工作机制备忘录》签署仪式。上海市浦东新区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根据《关于本市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衔接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的具体要求,共同拟定了《关于建立浦东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衔接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和《关于建立浦东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衔接工作机制备忘录》。
浦东率先建立一府两院间工作机制
为进一步提高上海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不断提升制度环境软实力,打造营商环境新高地,2018年1月12日,上海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共同签署“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衔接工作机制的意见”,推动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衔接工作。由行政机关、法院、检察院三方共同建立规范性文件审查衔接工作机制,在全国还是首创。
《指导意见》明确各区级政府法制机构、各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沟通协作,积极推动规范性文件审查衔接工作机制的具体落实。
浦东新区早在三年前就已在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工作方面进行探索并建立了两项工作机制。一是2015年至今,以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为契机,区政府法制办与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相关职能部门签订良性互动机制备忘录,建立了包括共同推进、信息共享、联席会议、矛盾纠纷协调化解、业务指导、干部培训等六大互动机制。二是就部门间争议较大的政府立规事项,采取邀请法院院长、高校专家参与等方式开展座谈、论证,提升规范性文件的科学性。三年来,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与法院之间的良性互动已经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为保障重点工程建设、旧区改造、“五违”整治工作等有序开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浦东新区副区长王靖介绍:“我们结合浦东实际,参照上海市做法,会同两院研究出台本区的《规范性文件审查衔接工作机制实施办法》,起草三方合作备忘录,建立一府两院间衔接紧密、运转顺畅、良性互动的常态化工作机制,一方面,解决规范性文件在制定和审查方面遇到的突出问题,另一方面,促进规范性文件在实施过程中更具科学性、稳定性和可预期性。”
摄影:郑峰
全面推动规范性文件质量提升
记者注意到,“实施意见”确定各级法院行政诉讼、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及公益诉讼涉及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各级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及备案审查等工作,作为审查衔接工作机制的适用范围。审查衔接工作机制包括“意见征询机制”“会商通报机制”“涉诉规范性文件材料共享机制”“协同配合机制”“数据平台对接机制”“业务培训交流机制”等六项机制。
“实施意见”细化了五方面的工作机制:一是意见征询机制:明确区政府法制机构和法院、检察院之间可以就特定的规范性文件相互听取对方的意见,进一步畅通区政府法制机构与司法机关沟通途径;二是会商通报机制:明确区政府法制机构和法院、检察院之间通过召开会议,探讨共性问题、通报审查情况,进一步丰富了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沟通内容,同时,可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参与会议,就法律争议问题做专业技术论证;
三是涉诉材料共享机制:明确区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及时提供涉诉文件制定的相关材料,法院、检察院可以将相关司法监督建议告知区政府法制机构,进一步树立司法监督的权威;四是协同配合机制:明确区政府法制机构和法院、检察院要相互配合,对发现问题的规范性文件,政府法制机构要督促文件制定机关及时清理,司法机关对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审查意见,在案件办理中予以参考,进一步形成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的合力;五是业务培训交流机制:明确区政府法制机构牵头,联合法院、检察院可定期开展培训,总结经验做法,加强交流学习,进一步共同提升法制干部的业务水平。
王靖表示,此次,浦东新区通过建立衔接紧密、运转顺畅、良性互动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衔接机制,有利于解决规范性文件制定及审查方面遇到的突出问题,全面推动规范性文件质量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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