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易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袁有芳与你单位及被申请人一上海菊园劳动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并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17)办字第3066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被申请人二上海易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袁有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3376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7817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7817元及鉴定费350元,合计人民币伍万玖仟叁佰陆拾元整,被申请人一上海菊园劳动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即产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