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4月1日起调整多项民生保障标准
2018-3-30 9:27:35发布70次查看
从4月1日起,本市调整包括月最低工资、医保、工伤保险待遇等一系列民生保障待遇标准。
月最低工资标准平稳增长
4月1日起,上海月最低工资标准从2300元增加到24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20元增加到21元。
市人社局介绍,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的月工资不能低于月最低工资标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
需要说明的是,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含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以及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下的岗位津贴,伙食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住房补贴也不作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医保封顶线提高
4月1日起,本市医保进入2018医保年度。新的医保年度中,本市将2018医保年度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从46万元提高到51万元,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仍由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
此外,本市将适当提高参保职工的医保个人账户计入标准。34岁以下参保职工,由175元提高到210元;35-44岁,由350元提高到420元;45岁至退休参保职工,由525元提高到630元。
同时,2018医保年度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均不作调整,仍然按照2017医保年度标准执行。
此外,为减轻参保职工的医疗费用负担,4月1日起,本市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购买的胰岛素注射笔用针头,将纳入医保支付,其中包括胰岛素注射笔用针头以及胰岛素泵用导管。
工伤保金等标准有所提高
按照国家人社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为保障工伤人员和因公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本市对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标准进行调整。伤残津贴最低标准提高为:致残一级6426元/月、致残二级6036元/月、致残三级5672元/月、致残四级5319元/月。调整后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3566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2853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2140元/月。上述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标准调整从今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另外,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每人每月增加94元。工伤人员住院伙食补助费调整为30元/天。
4月1日起,失业保险金最高标准从1660元调整到1770元,具体调整为:失业第1-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770元/月;第13-24个月为第1-12个月的80%。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第13-24个月的80%。
随着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本市青年见习学员生活费补贴和带教费补贴、协保人员就业补贴、大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就业岗位补贴、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也将作相应调整。
青年见习学员生活费补贴从1840元/月提高到1936元/月、青年见习带教费补贴从690元/月提高到726元/月、协保人员就业补贴、大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就业岗位补贴、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从1150元/月提高到121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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