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湛敏生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沈友铭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17)办字第2876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沈友铭2017年9月1日至10月13日期间工资共计人民币柒仟壹佰陆拾陆元整;
二、对申请人沈友铭要求你单位确认2016年10月30日至2017年10月13日期间双方具有劳动关系的请求事项,予以支持;
三、对申请人沈友铭的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