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关于加快推进
上海市大气考核企业清洁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环发〔2014〕107号)和《上海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关于认真做好本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中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工作的通知》(环环保科〔2015〕223号)等文件要求,纳入本市国家“大气考核”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100家企业(以下简称“考核企业”),应在2017年底前完成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实施计划。为确保按时完成国家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的目标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企业应按照《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的审核程序和要求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认真完成审核报告编制,确保审核过程规范、真实、有效。在国家考核要求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工作。
二、各区政府、各央属、市属集团公司应加强对本区域所属考核企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工作的指导和督促,确保按时完成国家和本市的大气考核任务。考核企业应根据项目实施计划和考核进度,在2017年10月30日内全部完成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验收。
三、通过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验收的考核企业可根据清洁生产专项扶持办法的有关规定,在2017年10月31日之前提交资金补贴申请及相关的资料,对符合要求的企业将给予资金支持。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0月25日
(联系人:王茜茜 23112730,沈黎敏 60805069)